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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被查封 法官释法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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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中平 卢凤  发布时间:2011-01-27 10:07:10 打印 字号: | |

 

 

自己租赁的门面房被法院查封了!那自己的生意还怎么做下去?心急火燎的吴某赶紧将房东葛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葛某退还租金并承担装修费用。近日,江阴法院审结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原告吴某在开庭前主动撤回了诉讼。

原来,吴某是江阴周庄镇人,一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2010年4月份,他租赁了当地葛某的房子,开办服装专卖店,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在交付第一年租金11万元,投入14多万元进行装修后,吴某才得知,葛某由于拖欠他人钱财被告上法院,而他租赁的门面房虽然没有贴封条,但已经被法院登记查封了。生怕自己经营的房屋会随时被人“收走”,吴某便一纸诉状将葛某告上了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后对吴某耐心释法,告知吴某虽然法院对该门面房登记查封了,但由于吴某租赁在先,他可继续使用该房屋,将来房子即使拍卖,产权发生转移,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吴某依然可以和新的产权人行使租赁权。明白这点后,吴某遂撤回了诉讼。

 

【法官点评】

 对于租赁关系在先的民事行为,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受到侵害。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那么出租方的权益优先保障,可以说是“抵押不破租赁”

反之,已登记的抵押在前,出租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因此,为保险起见,在进行房屋租赁时,承租方一定要查验出租方财产的权属情况,如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并核实该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该房屋存有权利瑕疵,且仍要租赁,那么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以弥补风险出现时的损失。

责任编辑:吴中平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