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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视野与现实考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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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27 11:14:40 打印 字号: | |

恩格斯指出:“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司法或与之相关的活动中,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及行为准则。

  ■司法职业道德历来是传统文化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华历史的浩瀚长河中,可以探寻出司法道德的发展轨迹。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对司法官员都提出了一些道德要求。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明德慎罚”的司法职业要求,“明德”即指司法官员必须具备高尚道德,如仁慈、宽厚、中正、不贪。《尚书·吕刑》要求法官应“哀敬折狱”(以怜悯谨慎之心审判)、“咸庶中正”(审判公正)、“有德惟刑”(以高尚品德指导审判)。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强调法官应坚守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公平断案。孔子担任鲁司寇“至清廉平、赂遗不受、据法听讼、无有所阿”,堪称秉公执法典范。《唐律疏议》将廉洁、公正、仁厚等司法道德刑法化,司法官员违反廉洁道德,收受贿赂,按受财枉法罪科刑论处。宋代理学大师朱熹认为,只要法官“律己廉公、执重勤谨、如临渊谷”,就可致狱讼清简,实现儒家无讼社会的美好愿望。清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变法修律虽最终以失败告终,却促进近代司法职业道德体系雏形的形成。民国时期,政府昏聩,民生凋敝,但执政者也提出“慎重社交以实现司法公正、束身自爱以树立司法威信”的法官从业准绳。

  自瑞金红色苏维埃政权诞生以来,至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建设时期,党的领导人及早期司法工作者在进行系统司法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法官道德素质,将“奉公守法”作为干部调选重要依据,强调法官应坚持群众路线、恪守司法公正。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毛泽东同志告诫我们要做一个纯粹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贯穿职业道德建设各个领域。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加强政法事业建设,相当重要的是队伍思想素质。”江泽民同志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都体现了对司法职业道德的方向指导。

  西方法学史上,同样存在大量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论述,古罗马时期就流传着“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正义只有通过良法才能实现”之类的格言。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等于污染水源”的论断更是耳熟能详、传为经典。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司法职业道德的理解虽各有侧重,但职业道德对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却已成为横贯中西、延续古今的司法共识,也为当代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文化背景、精神力量与制度资源。法官职业道德逐渐以法律制度形式沉淀下来,法官法将具有“良好品行”作为法官任用条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制度规范相继制定。2010年年初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则从对反面行为否定评价的角度更加全面地阐释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准确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法官的品质很大程度决定裁判的品质。老百姓朴实的认知是:只有品格高尚的人,才可能作出无私心与偏见的判决。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二重性”。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身份的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的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二重性”。法官职业道德既包括普通公民道德的范畴,还必然上升到专业道德要求的更高层次。人应有“德”,法官更要有“德”。首先,法官应有基本伦理道德。具备人性最朴素、最善良的良知,符合社会常识、社会公认道德观的评价。其次,对法官还有更高层次的专业道德要求。法官代表人民执行法律,社会公众对法官的道德期望值远远超出公民普通的道德标准及其他行业的道德标准。比如,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公正是最基本的素质,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正是法官专业道德的核心。再次,“二重性”是相互转化的。贯穿于法官职业道德始终的服务社会精神,使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社会基本伦理也为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提供了养分。鉴于司法裁判的对象是经济社会及人身财产关系,法官职业道德更超越了职业本身而对全社会形成较为广泛的影响。此外,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官职业道德还具有公务人员从业道德的共性,必须严格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投资办企业、参与低俗活动等违反公务员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

  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本原。“正事先正人、正人先正心”,没有道德的司法是可怕的,会让公正底线一溃千里;没有良心的权力是凶猛的,会让最基本的社会公平荡然无存。如果伦理操守出了问题,司法良知泯灭,社会良心丧失,法官将会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良知就是良心,是对自身行为是非善恶和应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良知是触摸法官内心世界更深层次的东西,与职业道德有着天然联系,但比职业道德更本原,是职业道德的内化与基础。孟子的人性本善论虽然有唯心主义色彩,但对人性最本真的善良、仁爱的揭示,却启迪我们应胸存善心、心怀善念、力践善行,通过审判活动为群众多做善事、为社会多行善举。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如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必然无时无刻不受到良心的谴责和讨伐。相反,良好的司法良知可以给法官带来公正廉洁司法的幸福感、成就感,实现个人需求与社会需要的重合,并在一次次的公正裁决中完善自己的人性。法官之所以为法官,最大的快乐是在断案时收获正义,在做人时收获道义,这样的收获比“金山银山、官场得意”都重要、都珍贵。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廉洁是司法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坏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法官若怀有私心杂念,扭曲法律本义,随意解释法条,不能辨别义与非义,无法分清是非曲直,公正自然得不到保障,这个社会最基本的东西就失去了。在讲法论理的时代,背叛正义,需要的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类: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法官执掌的正义天平,哪怕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我们必须铭记的警训。从廉洁到贪腐,从清正到堕落,既是一线之间,也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些违法违纪的法官,也是从小贪小玩开始,最初还讲点“礼义廉耻信”,有一些心怀敬畏,有一些负罪感,到后来防线尽失,疯狂肆虐,无所顾忌,最终麻木不仁、无可救药。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不注意廉洁的细节,久而久之,必会招来祸患。只要选择了法官职业,有所得就有所弃。正所谓:玩法弄权切莫进来,升官发财请走他门。投身法官职业,一开始就不能将审判权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从各个方面看,法官都是高危行业,法官职业对法官自身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审判权行使不当、枉法裁判将会招至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从此种意义讲,良知对法官不仅是约束,还是一种保护;廉洁对法官不仅是义务,更是一种智慧,指引着法官如何处事、如何律己、如何自清。

  ■职业道德与制度建设是公正廉洁司法“车之双轮”

  正如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认识从对立走向统一,职业道德与制度建设作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两个方面,同样不可偏废。

  制度和道德的一体两面性。司法是理性的产物,也是经验的积累。制度再好,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良知和道德既有天赋的因素,更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维护,再灿烂的心也会褪色直到暗淡无光;没有法官良知和职业道德作保障,任何制度都可能徒劳无功。从另一个方面看,孤立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唯心的;或者唯制度论,也是机械的。制度具有滞后性,也可能有漏洞,失去道德约束的人会处心积虑对抗制度,甚至利用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漏洞达到不轨目的。反之,寄希望于所有法官都已经具备高尚道德而放松制度建设,法院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同样是幼稚和片面的。

  制度建设具有引领培育职业道德的作用。近年来全国法院包括重庆法院均加大制度反腐力度,比如重庆法院先后推出司法拍卖、执行分权、单方退出等制度创新。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是人性本恶论的产物”。事实上,司法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从本质上更是对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向善的方向引导,初衷、动机及理论根源都无可非议。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假设,是法治论的基本哲学命题。良知道德绝对不能够脱离制度单独考虑。好的制度可以使一个想做坏事的人不敢做,坏的制度会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好的制度会促使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展现人性光辉的一面。一个法院的管理约束机制越健全,法官越是有良好的良心表现形式,越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养成。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存在一定时间、覆盖一定范围的“潜规则”,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才能与其对抗,才能彻底根治,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的独善其身是不够的。比如,对于司法拍卖“潜规则”,必须进行引入第三方平台、电子竞价等制度创新;隔断小圈子,必须靠审判执行权优化配置等刚性措施。

  确保廉洁应成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应确立为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权力不受制约,一定会膨胀,一定会扩张。以往的权力配置,比较多地考虑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诉讼效率的问题,并没有把廉洁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司法拍卖及执行分权改革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把确保廉洁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原则。为了廉洁,可以牺牲一点效率;为了廉洁,可以放掉部分权力;为了廉洁,可以引入一些外部力量。只要“权力寻租”的需求仍然存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潜在的利益关联仍然存在,导致腐败的内外因素未完全清除,就必须坚定不移的以廉洁为改革原则,继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1月26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