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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十一万黄金项链 依法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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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 王小珍  发布时间:2011-02-10 09:18: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王林泉(化名)曾犯盗窃罪三次入狱,但其仍不知悔改,出狱后还想不劳而获,竟想到伙同他人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赚钱”。 

王林泉从小家境贫寒,小学毕业后就跟随父母外出打工。一次偶然,王林泉通过盗窃所得第一次体会到了赚钱的快速。但很快,王林泉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种不劳而获的方法让王林泉始终抱着侥幸心理,三进宫后,王林泉竟想出抢夺他人黄金项链的方法赚钱。一日,王林泉约来朋友小张(已另案处理)。王林泉告诉小张,自己最近一直在观察发现很多人脖子里都带黄金项链且现在黄金价格飞涨,如果小张和自己合作飞车抢夺人家脖子里的项链肯定能赚很多钱。小张一听便同意了。 

次日,王林泉和小张就按照两人事先商量好的方法行动了。小张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林泉在路上慢慢地找目标,没过多久,两人便发现了一个带金项链的女子。于是两人尾随其后跟至人少的桥下时,王林泉下车飞快地抢下了女子的金项链后坐上小张的摩托车飞驰而去。两人将金项链卖了三千元并分了钱。第一次尝到一下子赚这么多钱的甜头,两人决定再次采用这个方法抢夺黄金项链。由一开始的下车抢夺到后来的飞车抢夺,王林泉伙同他人共抢夺十一次,数额共计十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林泉、小张结伙抢夺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林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林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林泉有期徒刑十二年。(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夏倩 王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