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更加公开公正
3000余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
记者今天(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全国3000多家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进展顺利,效果良好。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明确了量刑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将量刑建议引入量刑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量刑更加公开公正。
经中央政法委批准,从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2010年7月2日,中政委全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千人培训班。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0月8日,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一庭在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拉开序幕,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利于促进调解,实现案结事了;量刑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有效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促进公正廉洁办案。(李娜)
---------------------------详细报道-----------------------------
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试点到全面试行仅用一年半
规范量刑是否妨碍自由裁量之争从未停止
对两名同样有自首情节、盗窃数额为一万元的被告人,在不考虑其他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在不同法院审判,一地的法官认为可从轻处罚判处3年,而另一地的法官则可能认为,可以减轻处罚只判两年。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两个判决都没有错。而对于老百姓而言,同样的案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个法官不同时期、不同的合议庭审判,结果一旦大相径庭,感觉到的就是司法不公。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此展开。
从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20多家法院试点,到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仅用时一年半,这一改革成为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然而,这条路走得并不容易。从大幕拉开那刻起,围绕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是否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展开的争议,便没有停止过。
改革动力
量刑有偏差群众意见大
传统的量刑方式被法官们称作“估堆”,往往以个人经验和以往案例为准,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自主调节被告人的刑期。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梅告诉记者,对老百姓而言,司法公正不公正,最直观的是看判多长时间。
她说,刑法条文的粗疏、人情案的压力、每个法官个体的区别等许多因素造成了量刑失衡,“比如都是强奸案,情节相同,女法官就普遍比男法官判得重。”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让被告人去承担因法官个体差异而导致的不同量刑的后果,这对被告人来说不公平。
2003年起,淄川法院开始了对量刑规范化问题的讨论。
王红梅认为,量刑偏差的根子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因此关键是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
“规范量刑确实不是标新立异,而是时代的呼唤、群众的心声和现实的需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认为,这项改革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估堆”变量化
量刑结果并未大起大落
“试点之前,对量刑规范曾经有过争论和犹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陆文德坦言,有人甚至认为,量刑规范就是电脑量刑,取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不通。而且,每个案件都要制作量刑评议表并存储到量刑规范课题小组专门人员的文件夹里,增加了本来已经十分繁忙的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
“量刑规范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其科学性。”陆文德坚信,一个好的量刑规范标准,就是刑庭法官会用并且能够用好的规范。而试点工作的关键,是要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从而合理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应的调节刑。
据了解,从实施之日起,浦东法院刑庭量刑委员会共计讨论案例1600余人次,反复验证量刑指导规范,集中进行过3次比较大的修改,调整量刑细则超过60项,使量刑规范逐渐完善。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国雄告诉记者,“能否行得通,实践说了算。”在一年4个月的试点中,白云区法院共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办结试点案件2116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66.5%。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共1567件,95%被法院采纳。
诚如王红梅所言,从‘估堆’式量刑向量刑规范化转变,不会导致量刑结果的大起大落。而这正是由于量刑规范化所确定的量刑标准是在对数以万计的生效判决进行实证的基础上确定的。
数字实打实
上诉抗诉变少服判增多
一组数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福建省厦门市基层法院一审试点案件上诉率为13.41%,以往同期为14.56%,被告人上诉率为18.71%,以往同期为21.36%,二审案件发改率为10.33%,以往同期为12.12%,均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2010年全年,既未发生反应量刑偏轻偏重的申诉、信访现象,也未因量刑问题引起检察院抗诉。与此同时,试点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并未因工作量的增加而延长,审判效率未受影响。
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36件,上诉238件,上诉率为11.27%,同比下降了2.3%,案件发还改判率为2.19%,同比下降了1.7%,二审调撤率为22.4%,同比上升了4%,证人出庭作证率上升了29.9%,信访、申诉率为零,且无一抗诉。目前该院刑事法官人均月结案数比试点前增加了3.5件,平均审限比试点前缩短了8.5天。
“量刑规范化的不断推进,不仅为法院其他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也带动了侦查、起诉和律师辩护水平的提升。”王越飞高兴地说,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
陆文德告诉记者,监狱和看守所反映,量刑规范以后更多的罪犯能认罪服判了;检察院反映,到检察院申诉量刑不公的被害人也少了。
---------------------------法官感受-----------------------------
第一个“吃螃蟹”承受压力大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梅:2000年我判了一起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听完宣判结果失望地说:“同监室的一个人和我盗窃数额一样多,人家判5年,我却判了6年6个月,我不服,要上诉。”
虽然上诉结果维持原判,但这件事却在我心里产生了强烈的震动:为什么同一类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判决结果上会如此不同呢?能不能将量刑过程脱离案件的人文因素和地域因素,避免同案不同判呢?
在上级法院和院党委的支持下,我带领相关人员,展开了量刑规范工作的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那段时间,课题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是每天晚上6点至10点,再加上双休日。最后完成的基础登记表有6000余页,摞起来有一米多高。
就这样,3年后,《淄川区人民法院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及《人民法院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应运而生,淄川法院也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开展规范化量刑的基层法院。
然而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这个过程里我们也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我认为,有争议是好事,这说明了改革的重要性。对于量刑规范化,我的信心从未动摇,因为公正与效率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李娜整理)
细化指导意见把风险降到最低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国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是“刑事收案大户”,近年来每年刑事收结案均超过2000件,位居广州基层法院之首。
2009年6月,白云区法院被上级法院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之一。如何扎实有效推进改革?如何处理好改革与繁重的清案任务的冲突?
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让我意识到,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一定要周密部署、细心实施,把改革的风险降到最低。
经过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我认为,首先要准确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指导文本,以检验其可操作性,其次要科学解决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在我的主持下,我们院专门成立的课题小组对前5年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修改和完善了我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最高法院的两个文本,增强了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经过一年4个月的探索,我们院刑事审判出现了明显的“一升一降”现象:一是通过释明赔偿情节,促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撤率明显提升;二是量刑公开透明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李娜整理)
---------------------------专家点评-----------------------------
规范量刑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中法定刑幅度较大,法官对于刑罚的选择和裁决有着不低于犯罪性质认定的实际意义。从总体上看,我国无罪判决率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对控诉证据的收集往往较为全面。在被定罪几乎没有悬念的情况下,许多被告人对是否被定罪、可能被定什么罪并不关心,但对量刑可能会比较关注。这一改革使得在量刑环节,控、辩双方在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坏等方面之外还有对抗的余地,为量刑的合理、公开提供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指导。(李娜整理)
量刑改革试点为修法创造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也初步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量刑程序意见在加强量刑程序公开性、透明性和适度对抗性等方面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合理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当然,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仍然带有“改革试点”的性质,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国量刑制度的最终变革。但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量刑制度改革的试点有望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造基础。(李娜整理)
大力加强审判监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
记者今天(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作为量刑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积极开展量刑建议改革相关工作,规范和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公开公正。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就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2009年8月,最高检公诉厅下发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和推进量刑建议改革。2010年2月,最高检公诉厅在对部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革试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9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最高检于2010年9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最高检公诉厅转发了最高法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检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素质。(赵阳)
量刑建议制约自由裁量提高当庭宣判率
“两名被告人均已全部退清赃款;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较小,且系从犯,鉴于其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2010年11月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戚黎娜在出示了李某、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又出示了其可以免予处罚的证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对于每一个案件,在注重审查定罪证据的同时,审查量刑证据已成戚黎娜必做的一件事。而这得益于该院实行的量刑建议制度。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晓松对记者说,从2006年开始,常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而早在2001年,常州市检察院就在8类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了。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常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检察官如何提出、哪个环节提出、如何保证量刑建议的质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案件。
2010年,常州市检察院会同当地法院等部门会签了《关于规范庭审量刑程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量刑建议。
“从2010年审理案件情况来看,我们对98%的案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率达到94%。”刘晓松说。
与常州市检察院一样,量刑建议工作也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推行。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0年,四川三级检察院对19781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采纳率88.83%。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确定为司法改革的项目。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透露,早在2009年8月,最高检公诉厅就下发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和推进量刑建议改革。2010年2月和10月,最高检公诉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下发指导意见和通知,标志着量刑建议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素质。
量刑建议工作的全面试行,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要提高的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这位负责人说,在审查起诉中,公诉人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
指控犯罪的能力也要提高。这位负责人说,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要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此外,还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他说,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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