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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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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1 09:46:22 打印 字号: | |

 

     3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光荣院管理办法》等多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开始正式施行。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陈菲)防范燃气安全事故、规范药品生产、扩大光荣院供养范围……3月1日起,新水土保持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中国水土保持标志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亮点纷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3月1日起施行。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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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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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