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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承运受罚引争议 运输户赔偿损失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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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国斌  发布时间:2011-03-07 11:01:32 打印 字号: | |

 

    擅自留置承运货物,想让托运人为运输中遭受的罚款“买单”,反被判令另赔偿托运人实际损失,承运户蔡某直到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才后悔莫及。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及其挂靠经营的运输公司赔偿托运人经济损失8500元。

    事件回放

    2010年11月10日,宜兴某机械公司与蔡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蔡某承接该公司为南京客户修理钢包过程中的所有运输工作。双方并在合同约定,承运人应根据实际货物状况确定承运,如发生货物超重、超宽等问题导致罚款及费用,由承运人自行承担。次日,蔡某就将机械公司已经修理好的钢包运到南京,并从南京运回旧钢包1只。返程中,因承运钢包超宽,被交管部门罚款3000元。随即,蔡某与机械公司取得联系,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这笔罚款,机械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心有不甘的蔡某一气之下把车直接开回了老家张家港。机械公司经多方查找得知货物下落,派员前去索要未果。

    协议达成

    一方急于履行与客户签订的修理合同,要求取回维修的旧钢包;另一方固执己见,执意要对方支付已交纳的罚款后方肯交出货物。双方由此僵持不下,事态越闹越严重,最终由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理。2010年11月20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机械公司于次日自行将货物运回,各自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风波再起

    事件至此本应告一段落,然而当机械公司于指定时间派员前往运回钢包时,蔡某再次寻衅,双方甚至因此产生肢体冲突。机械公司由此支出运输费用4000元,却仍未能将钢包拉回。无奈之下,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蔡某及运输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与蔡某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蔡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将货物运回合同约定地点,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经法院主持,机械公司已取回被蔡某留置的钢包,并又支出费用4500元。据此,法院判令蔡某及运输公司赔偿机械公司因此支出的运费损失8500元。

    法官提醒

物流业的发展为广大运输户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利益空间,但承运人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千万不能置交通安全与法律法规于不顾。即便因承运不当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也应及时吸取教训,理性对待,如不计后果地采用不正当手段,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陈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