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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被打伤 单位先赔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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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宏锴 刘彦丽  发布时间:2011-03-07 11:10:55 打印 字号: | |

 

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的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然后精神病发作,持椅子腿将另外一工作人员的腰部砸伤。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徐街道下属的一家社区居委会为其女儿办理低保过程中徐某因为琐事与工作人员陆发生争执,两人先是对骂,随后就动起手来。陆某朝着徐某的脸就打了一拳,徐某在刺激之下,原有的精神病突然发作,顿时失去理智,抓起旁边的一把木质椅子就朝地上砸去,椅子被砸得七零八落,徐某又一把抓起一条椅子腿朝陆某砸去。陆某见状,拔腿就跑,徐某就在后面追打。

同一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苏玉见状,连忙上前劝阻,没想到徐某的病发作后不管是谁,见人就打,苏玉的左侧腰部被砸了好几下,疼痛不已。后来,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把疯狂的徐某制服。一星期后,苏玉在上班时忽然感到腹痛难忍,被送到101医院,医生诊断苏玉脾脏破裂,马上安排进行了脾脏切除术,经鉴定,苏玉的商事已经构成了八级伤残。术后,苏玉就向北塘法院起诉,要求某街道赔偿其各项损失。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苏玉在工作期间遭到徐的伤害,可以请求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街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徐追偿。最终判决由街道赔偿苏玉医疗费等共计13万4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某街道将承担的款项全部支付给苏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徐进行追偿

再次庭审中,徐某承认是自己打伤了苏玉,但他认为自己也很委屈,是工作人员陆某先打了他一拳,导致他精神病发作才做下这样的错事,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所有的赔偿,陆某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北塘法院认为,因为徐某对陆某的追打才导致苏玉受伤,陆某对苏玉的受伤没有过错,徐某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徐赔偿街道办事处13.4万元。(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葛宏锴 刘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