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假发票,仅为获利六百元
仅为600多元的赚头,明知是假发票还向别人兜售,周某因此依法获刑。
早在1993年,周某夫妇在镇上开了一家小吃店。经常在店里吃饭的张某因无钱付账,拿出100余本汽车客票抵账。虽然明知发票是假,无奈之下周某还是收下了,准备伺机转卖弥补损失。自1996年起,周某开始从事非法营运业务,在与其他“黑车”司机的交流中,他透露手中有客运发票供应,于是就有一些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经常找他购买发票。
因为“生意兴隆”,周某还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向制造假发票的人专门订购了一批面额20元的假发票。2010年9月,周老汉以每本8元的价格3次向他人出售面额为10元、20元不等的江苏省公路汽车客票80本,票面金额达89830元,从中获利640元。其后不久,周某就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黑车行动中落网。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根据周某的悔罪态度与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