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一根钓鱼竿“钓”来盗窃罪

分享到:
作者:周丹静 沈小峰  发布时间:2011-03-09 15:39:11 打印 字号: | |

 

钓鱼竿和盗窃罪似乎八竿子打不着,可对于王某、郑某等四人来说这两者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将钓鱼竿作为盗窃的工具,在锡城各地疯狂作案,涉案金额达万余元。日前,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这四位有着奇思妙想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郑某、邵某系同乡,三人均曾因盗窃罪而数次进班房。出狱后的他们仍不思悔改,三人带上同为老乡的朱某在酒足饭饱之余谈论如何重操旧业。为了减少被抓的风险,四人想到不进户而用钓鱼竿作为工具盗窃买好钓鱼竿,四人做了分工后便行动了。在凌晨时分,他们先后来到无锡的各个街道寻找下手的目标选定后,四人按照事前的分工,由邵某和朱某负责望风,郑某负责照明,王某则用事先准备好的钓鱼竿从窗口伸进去,将容易上钩的物品出来。频频得手的他们不断作案,不久,他们就在一次作案过程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这次共同犯罪中,王某、郑某是主犯,邵某、朱某为从犯。并且,王某、郑某、邵某为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法院各判处王某和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邵某和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周丹静 沈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