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南长法院收到一封特别的申请书,申请人为语言障碍人士张某。张某称下岗后因未得到应有报酬,曾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与原单位签订了仲裁调解书,约定单位为其缴纳2008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社会保险金以及补偿其2009年一整年工资。
但张某原单位在补偿完其2009年工资后就未有为其补交社保金的行为。由于张某的语言障碍,其很难通过自己与原单位进行沟通,而其家属及相关部门与该单位交涉后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只能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能够为其实现仲裁调解书中的约定内容,补足2008年11月至12月的社保金1100元,并要求原单位支付滞纳金。
南长法院在接受该案件后,立即联系张某原单位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令法官感到意外的是,根据仲裁调解书上载明的名称根本就查不到任何相关公司信息,于是法官只得辗转通过张某家属提供的一些线索,联系到原单位的负责人陈某,一问方知张某原属单位因为经营不善,已变更注册名。法官在阐明来意之后,陈某表示将尽快帮张某补交社保金。法官来到无锡社会保障局咨询,针对张某的情况,社保局相关人士提供了相应的建议。张某应先至地税分局缴纳滞纳金以及社保金,再将交款凭证交由社保中心核验即可。由于张某原公司变更注册名时已将原有名称注销,已无法用公司的名义帮其补交社保金,经过协商,法院建议由张某先自行缴纳社保金,再由陈某代表该公司讲该笔款项交还给张某。其后,法官陪同张某至无锡市地税分局缴纳了全部款项合计人民币2500元。
最终,在南长法院法官的协调帮助下,拖延时间长达一年有余的案子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