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因故未能按时举行,物业管理公司将演唱会主办公司告上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主办公司返还合约费20万元,并赔偿物业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2009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无锡演唱会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就演唱会相关事宜进行合作。在演唱会预备期间,物业公司陆续向传媒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不料演唱会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举行,物业公司为此蒙受了损失,该公司遂将传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返还合约费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认为两公司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演唱会未能按时举行,对两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公司负责人软化了态度,并表示对于金额的赔偿方面可以进行再次协商。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在解除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传媒公司将分三期向物业公司支付人民币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