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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违规驾驶 发生事故四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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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宏锴 刘彦丽  发布时间:2011-03-22 22:14:19 打印 字号: | |

母亲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女儿,行走在一处正在施工的路面上,当一辆重型半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从旁边经过时,电动车突然倒地,坐在后座上的女儿小华被甩了出去,被重型货车的后轮碾轧受重伤,后来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北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10年苏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带女儿回家,途中经过一段施工路段,是无锡市给排水公司在这里修管道,路面挖得凸凹不平,还散落着很多小碎石块。由于车不好骑,苏某还刻意放慢了速度,但在一辆外地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经过时苏某忽然感觉到车辆失去了控制,向左侧倒在地上,坐在后座的女儿小华被甩了出去,碾在货车的车轮下。后来,小华被送到101医院抢救,但因为受伤严重当天晚上22点左右死亡。

小华的父亲在05年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这几年来,苏某和小华相依为命,女儿就是她的精神支柱。这下突遭变故,苏某悲愤交加,她认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碾压女儿的货车应负主要责任,另外,给排水公司施工后没有及时清理现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车主、车辆挂靠单位、车辆投保公司、施工路段施工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507313.7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为小华未满12周岁,符合《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准许搭载一名12周岁一下人员”的规定,而且根据目前所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苏某存在过错,所以苏某承担责任。而肇事的货车是外地牌照,但是出事的路段是限制外地货车通行的,车主伊某的违规驾驶行为已造成交通危险,显然存在过错给排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占道,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也存在过错,双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伊某和车辆挂靠单位承担一半,道路施工单位承担一半其中伊选招与车辆挂靠单位对其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葛宏锴 刘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