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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期验审 保险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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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勤芬、祁夏萍  发布时间:2011-03-22 22:46:28 打印 字号: | |

 

车辆明明已经投保,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近日,宜兴某公司在申请车险理赔时遭遇尴尬,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2009年6月,宜兴某公司为自有轿车投保了金额为14.5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投保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坏,保险公司核定车损6.5万元。然而,当该公司前往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投保车辆未按期验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登记后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现原告未依约履行自身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既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也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车主给车辆投保后不能一劳永逸,必须及时按约履行自身义务,才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严勤芬、祁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