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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 女儿为何分不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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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黄靓  发布时间:2011-03-24 23:25: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位80多岁的无锡老太太将孙女和昔日的媳妇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的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去年吴丽接到前夫陈强的病危通知,便带着女儿吴小莉前去探望,之后也一手操办了陈强的后事。然而在处理遗产时,陈强的母亲何秀琴却表示自己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吴小莉无权参与遗产分配。经了解,原来吴小莉是吴丽和陈强在1995年领养的孩子,当时两人没有离婚。据吴丽透露,由于当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意识,因此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一直延续到2006年与前夫离婚后才办好,因此收养登记证上的“收养人”一栏里只写了吴丽一人

吴丽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陈强离婚调解书用以证明女儿是与陈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领养的,调解书上记载,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女吴小莉;两人离婚后,女儿由吴丽负责抚养等等吴丽解释,当时由于不想让女儿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所以离婚时将其作为婚生子女处理。

法院认为,吴丽陈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吴小莉,依照当时法律并未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应认定吴丽陈强吴小莉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强现已死亡,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母何秀琴和养女吴小莉。房屋及陈强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个人帐户储存余额系陈强个人遗产,应由何秀琴吴小莉各继承1/2,故判决房屋由何秀琴吴小莉各按50%按份共有存款由双方各得6000元,公积金由双方各得10000元(本文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陆芳芳 黄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