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承租了一处老房子充当员工宿舍,岂料员工任某在宿舍洗澡时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留下妻子和一对蹒跚学步的双胞胎子女。那么,任某的死亡赔偿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煤气中毒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死者家属获赔58万元。
任某生前为江阴某医院的员工,医院为方便员工住宿,向市民龚某租赁了一套老房子,作为其单位宿舍,并安排任某等5名员工居住。但正是这套住了十几年也没有发生事故的老房子,却成为任某的最后之地。2010年4月15日晚,任某下班后回宿舍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该宿舍装置的燃气热水器未设置将废气排除室外的管道,反而通过天花板上部的隐蔽孔洞,直接将废气排入卫生间,直接导致任某中毒死亡。
事发后,任某遗孀聂某带着刚学会走路的双胞胎子女多次去医院吵闹,矛盾严重激化。后聂某将户主龚某及任某生前所在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共计68万余元。聂某主张龚某与医院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户主龚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任某所签,他与任某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医院则认为热水器是出租方提供的,他与户主龚某也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官受理此案后分析认为,房屋是医院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医院对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的最终侵权人是户主龚某,医院在赔偿之后可以向龚某要求赔偿。因此,根据相关法律,任某应先起诉医院,然后由医院追偿。但既然原告将两被告一起起诉,法官就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承办法官先根据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计算出总计68万的赔偿额,然后做两被告的工作。但由于两被告一直互相推诿责任,一度导致调解工作陷于僵局。最后,承办人员找了相关法院的判例,并阐明法理后,两被告终于愿意调解。经调解,户主龚某由于提供的洗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承担44万元,而医院提供员工宿舍而不能保证员工安全承担14万元补偿责任,而其余责任由死者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