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福建男子请人在家里挖井,却不付清挖井费用,挖井人经法院多次催讨5年仍无所获。当福建漳州法院得知被执行人在江苏江阴经商后,立即委托江阴法院执行。3月31日,这起挖井引发的执行案件经过闽苏两地法院跨省联动执行,仅一天时间就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林某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2005年2月,因住宅缺水,林某打算在自家院子里打一口水井,于是联系了当地地质大队的邓某为其挖井。双方签订了一份供水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邓某为林某承揽打井工程,日出水量为20吨,价款为18000元;如果日出水量低于20吨,井深一定要超过80米;并约定由林某预付10000元,待工程经验收交付后付清余款。邓某进场后,林某按约预付了10000元,邓某随即进行施工。至4月5日,工程完工后,林某在移交书上签收,移交书上注明日出水量为20.7吨、水深85米等。之后,当邓某向林某收取尾款8000元时,林某以抽出的水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并扣留邓某的钻机主动钻杆。
邓某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水质问题,而且挖井地点是林某自己选的,水质好坏与邓某打井质量没有关系,于是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林某支付邓某工程款8000元,并返还邓某的钻机主动钻杆。然而邓某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甚至案件在执行阶段干脆外出经商。
今年3月30日,福建法院经多方打听,得知林某在江苏江阴经商,于是联系了江阴法院执行局,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并将林某执行案件的材料传真至江阴法院,而经过5年时间,该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和滞纳金加一起,当初的8000元已经升至12000元。负责此次司法协作的执行法官考虑到林某在江阴经商就肯定会在银行开设账户,于是立即在江阴各大银行寻找与林某有关的线索,果然在一家银行查到了林某的账户。当发现林某账户上有足额存款可支付执行款后,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银行提供的电话通知林某,另一方面依法向银行出示相关手续后直接扣划了12000元执行款。
通过跨省法院之间执行联动,3月31日,12000元执行款顺利汇到了福建法院的账户,邓某也终于拿到了执行款,而林某喝水竟忘挖井人,不但没能躲避欠账,还额外支出了4000元,可谓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