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原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现其诉讼至无锡市南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更改退工原因,并要求原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1万元。
李成顺自2009年进入新化公司工作,并于当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新化公司负责人陈述,李成顺作为一名仓库辅助工,非但不能服从工作正常安排,还多次带头,伙同他人一起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工作,消极怠工,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很坏的影响。对此,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多次教育,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又对其处以过三次象征性罚款,无奈李成顺仍陋习不改,公司遂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
李成顺觉得新化公司对其进行如上处置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造成其至今无法就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成顺屡次违反规章制度,影响了新化公司生产秩序,因此新化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而且新化公司是在上报工会后对其作了辞退的决定,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法院决定驳回李成顺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