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桦与张陵生原本打算合资开办公司,其后二人却因矛盾对簿公堂。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审结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协议未履行 双方生隙
张陵生于无锡闹市区经营着一家烤肉店,陈淑桦见其收益颇丰,便找到张商量入股事宜。2010年4月,两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陈淑桦分三期出资人民币40万于烤肉店,张陵生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为陈淑桦,并将经营权移交于陈。同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张陵生将烤肉店营业执照注销,两人合资开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淑桦在协议签订后,曾向张陵生支付过第一期投资款10万元,后又代其向消防大队交纳过罚款3000元。但直至陈淑桦提起诉讼之日,张陵生既不变更营业执照上营业者名字,也不将营业执照注销,造成双方合作无法进行。陈淑桦诉至南长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10万以及垫付的罚款。
被告不服气 提出反诉
法院在联系到张陵生后,却发现其给出了另一种事实。张陵生认为陈淑桦的说法没有根据,协议签订后,其将烤肉店交由陈淑桦经营,但陈拖欠货款,又带走所有账册和营业款,是她破坏协议在先。且其认为陈淑桦未将注册资金及时交到律师事务所方为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遂张陵生进行反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陈淑桦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查清协议事实 给出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对于双方一致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予以准许。陈淑桦对烤肉店出资10万元后,张陵生并未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或注销,致使双方合作无法进行,陈淑桦要求张陵生还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曾约定合作之前的债务由张陵生承担,故对陈淑桦要求张陵生返还3000元罚款的要求予以支持。对于张陵生反诉的要求,由于其本身也未按约进行相应变更注销操作,遂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做出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张陵生返还陈淑桦人民币1万3千元,驳回张陵生反诉请求的判决。法官建议协议合作双方能够秉承诚信原则,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商业环境,避免如上情况的发生。 (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