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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新规保障廉政监察员履职 法官晋级先听廉政监察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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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22:22:11 打印 字号: | |

 

      法制网广州4月11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林劲标 今后,广东省的廉政监察员有了“尚方宝剑”,法院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重大案件上,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选任资格、职责范围、履职保障、待遇安排以及监督办法等,为廉政监察员履职扫清障碍。

       根据规定,广东法院廉政监察员根据岗位廉政风险大小以及人力资源分配等因素,分别采取专职、兼职和派驻三种模式;在对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实行监控的同时,实现对非一线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全覆盖;“三重一大”问题先过廉政监察员这一关,即廉政监察员所在部门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重要案件方面,包括法官晋升、表彰等,都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意见。

       据悉,广东高院廉政监察员已将案件监督作为监察工作的重心,对2009年以来涉及发回重审、上级改判和群众反映强烈等3类案件共411件进行了重点监察,并接听、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电话以及核查投诉信函共170件。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