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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法院联合交警部门打造交通事故绿色维权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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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笑均  发布时间:2011-04-18 23:43:17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及时、稳妥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在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锡山法院联合交警部门在辖区内设立若干“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致力于打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绿色维权通道。

一、专人专办,以“三项职能”实现工作机制常态化

锡山法院民一庭和各人民法庭按照在各辖区交警中队分别设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采取提前预约、现场受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依法判决的方式,专门负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各巡回审判点由设立的法庭派出两名常驻人员(其中一名为人民调解员),并固化“三项职能”推动机制的常态运行。

一是诉前调解。一般的道交赔偿纠纷在交警现场处理完毕、伤者治疗完毕、损失可以确定以及当事人要求进行赔偿处理的情况下,由交警通知或当事人自行到达巡回审判点进行调解。经过初步审查,可以调解结案的,采取“当即立案”的简便方式,当天立案、当天处理,争取让当事人一次到场即解决纠纷。调解结案后,全案交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案件无误,出具正式的民事调解书。

二是立案速裁。调解不成的,承办法官注意在第一时间收集好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联系方式、保险情况等,告知当事人等待开庭。在立案阶段,查明当事人身份、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并向当事人释明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三是财产保全。由于很多肇事司机和车主都是外地人,在案发地点没有住所或居所,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交通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日,故诉前或者诉中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巡回审判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立案后由速裁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从而及时有效地牵制住肇事司机或车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互动,以“两个对接”实现工作方法人性化

通过与交管部门的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和与司法援助的紧密配合,将交通事故纠纷进行有效的程序分解,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目的,强化与交警、司法局的沟通互动,从而构筑更为人性化的纠纷解决网络。

一是对接行政调解。法院巡回审判点的专职法官与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其事故科负责人结成对子,双方通力合作、互通有无。一方面,交管部门为巡回审判庭提前预约当事人,做好相关情况登记,并及时地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释明,告知其可以通过巡回审判点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巡回审判点的法官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审判经验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从而将一部分无法通过行政调解的纠纷及时消化在诉前阶段,同时对于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的纠纷,及时立案,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以富有人性化的工作方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接司法援助。巡回审判点常驻两名由司法局推荐的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固定纠纷基础事实和相关证据,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参与沟通协调,助推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三、分类速裁,以“三大抓手”实现工作节奏高效化

对于无法达成行政调解或诉前调解的道交纠纷采取分类速裁的方式,在严格遵守审判流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简易程序,加快纠纷解决节奏。

一是以立案引导为抓手,挖掘惠民深度。巡回审判点的工作人员对案件主体进行认真审查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法院的地点、路线、邮编、电话、立案的一般程序、案件收费标准等诉讼必备信息,并向当事人发放普法宣传单,包括损害赔偿金的范围、种类、计算标准、责任主体、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法律基础知识,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进行有效立案,加快案件处理进程。

二是以明晰焦点为抓手,加快审理速度。在对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运用速裁的方式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详细释明权利义务,在迅速厘清案情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和裁判,力争庭前调解结案或者一次开庭审结。从而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以加强沟通为抓手,提高调撤可能。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无锡地区保险公司事故处理人员的通讯网络,确定日常联络人;通过明法析理促使保险公司主动参与案件调解;通过与主要保险公司展开座谈,就容易产生分歧的交强险中误工费认定、医药费审核、伤残等级鉴定等确定一个普遍认可的标准,从而提高案件调撤率。

 

责任编辑:任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