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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累累不思改 80后染毒瘾盗窃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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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爱华、唐波姣  发布时间:2011-04-25 11:10: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0后男子张某初中文化,无业,曾因携带管制刀具、寻衅滋事、盗窃、赌博、吸毒等原因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六次。20101217上午1030分许,张某从无锡市崇安区租住地开摩托车到滨湖区马山工业园区那里,发现在某厂附近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就走过去往车里看了看,见汽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有块毛巾下露出一段包的带子,张某见四周无人。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碎玻璃的工具去敲车窗玻璃,成功把玻璃敲碎后,张某拿着包骑着摩托车就往常州方向开。

 

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在一处路边停了下车,查看包里的东西,发现包里有四包香烟,一包软中华,三包七星,另外还有五张超市的购物卡。一把瑞士军刀以及现金人民币70元。张某把这些东西放进了自己口袋,然后把包随手扔在了路边。继续开摩托车往常州方向去。到了常州武进潘家镇那里,其就放慢车速,看周围有无停着的汽车可偷,结果被民警发现并盘问,因张某不肯说出随身带着的偷来的东西的来源,就对其进行尿检发现其吸毒后被拘留。同时,被害人钱某报警称其停在路边的汽车玻璃被敲,车内物品被盗,随即展开侦查,通过对比发现张某身上物品与钱某所丢失的涉案物品相吻合,梅梁派出所即派民警前往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张某进行审查。经讯问张某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吸食毒品,而产生盗窃的贪念,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滨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爱华、唐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