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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三天工伤遭拒赔 法院调解男子获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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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11-05-15 20:10:32 打印 字号: | |

男子实际上班第3天被撞致残,后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仲裁委员会裁决男子所在单位安威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8万元。安威公司不服,故向无锡市南长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撤销裁决。

蒋建军于2010年2月1日至安威公司寻求工作,双方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其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3月4日,蒋建军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威公司向其赔付人民币8万元。安威公司方不同意作工伤处理,理由是蒋建军于下班途中驾驶的是不准上路的摩托车,明显有过错,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理清案件线索,认为该案并非不可调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觉安威公司对于蒋建军提出的赔偿数额颇有意见,而蒋建文也知晓自己驾驶摩托车上路确有过错,经过多次协调与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安威公司向蒋建文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万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关系纠葛。(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倩 佘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