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公司工资心生不满,擅离岗位后递出辞呈,公司随即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此后男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男子不服裁决,遂诉至无锡市南长法院。
张伟健与兴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底薪为960元。但自2010年9月10日起,张伟健就未至兴达公司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5天之后,其向公司交出辞职申请,兴达公司即刻结算了该月工资以及补助共600月给付于张伟健。在审理过程中,张伟健表示由于自己不识字,当时辞呈并不是自己所写,而是自己在白纸上签名后公司再填上了辞呈内容,他以为只要在白纸上签上名字就能领到当月的工资,所以才不得已为之。
被告兴达公司对此说法很无奈,公司负责人表示“张伟健觉得公司开出的工资较低,公司告诉他可以辞职另谋高就,此后原告没打辞职报告就跑到其他厂里去了。8号那天公司找到他,催促他办理离职手续,他说自己不识字,让我们写,我们就让人写完后再读给他听,他听后签完字我们便将所有工资都给他结清了。”庭审时,原告张伟健还一直咬定当初面试的相关负责人曾向他承诺试用期满后工资可以拿到1500一个月,当法官向其询问相关证据时,张伟健表示“是口头约定的,某科长跟我谈的,我也没有相关证据。”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公司工资的组成是底薪加奖金制的,别人工资高是因为干的活多,试用期后工资满1500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告说的情况我们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兴达公司提供的辞呈,张伟健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其也不能证明兴达公司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张伟健向兴达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实成立,现其已离开兴达公司,再要求履行法律合同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张伟健的诉讼请求。(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