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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过户假卖房 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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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忠 夏凯  发布时间:2011-05-15 21:37:59 打印 字号: | |

因房价上涨,为了不让5年前卖出的拆迁房现在过户给买方,何某串通亲戚上演了一出假装卖房的闹剧,结果被法官识破,不得不过户,并承担了两次房屋过户的费用,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2005年,何某因老房拆迁得到两套拆迁安置房。20061月,何某将其中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因房产证当时没有颁发,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何某将钥匙交于李某,房屋由李某居住。20111月,李某得知房屋的产权证已经下发,便要求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何某却告知房屋已经卖给了董某,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一气之下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何某和董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撤销户主为董某的产权证。

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都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承办人员起初认为这是“一屋二卖”的典型案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李某无权要求撤销何某和董某的买卖合同,而只能由何某将购房款退还。但是承办人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觉得何某与董某之间的关系非同寻常,于是就询问两人之间的关系。原来两人是表兄弟关系,警觉的承办法官觉得事情可能不是眼下的那么简单,于是要求董某向法院提供购房的资金来源及何某的收款凭证。董某与何某没有想到承办人员会来这么一出,在没有事先“演练”好的情况下,露出了马脚。原来董某并没有真正付款,何某也不是真正将房屋卖于董某,而是因为房屋涨价,何某贪图涨价的利益,而不愿将房屋以原来的价格出卖,故找来自己的亲戚董某,两人上演了这么一出双簧。

 

既然是两人恶意串通,侵害了李某的利益,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应该属于无效,产权证就应该变更。经过承办人员的调解,何某与董某愿意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李某,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何某承担。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丧失了诚信的品质,为了获得眼前的蝇头小利,违背自己的良心,违反法律法规,最后的结局总将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王建忠 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