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无锡市南长法院调解了一起市首例植物人状告公司股东案件,法官当庭将首笔28万元赔偿款交至原告母亲手中。
2008年6月23日,杨某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之后不幸变成植物人。2010年2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杨某为某增压器配件公司员工,事发后,公司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张女士认为公司此种行为实为逃避赔偿,存在恶意注销嫌疑,遂将两名公司股东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确实使杨某的权益严重受损,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两名股东支付杨某工伤赔偿款51.5万元,其中28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即时支付,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