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王不服家庭管束,沉迷网络,因经济拮据实施盗窃。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发出“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营业性网吧。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禁止令的新规定实施后,江阴法院首次使用“禁止令”。
据了解,小王是江苏省泗阳县人,今年17周岁,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父子关系及感情较好。初中未毕业即离开学校,父亲再婚后因与继母关系不好,不愿在家接受家长管束,于2010年初独自到江阴市务工。期间工作不稳定,沉迷网络游戏,经常在网吧过夜,因经济拮据实施盗窃,于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采用撬门锁、插片开锁等手段进入居民家中及餐厅实施盗窃,先后作案5次,窃得人民币2580余元,以及手机一部。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从小未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培养出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的习惯和法律意识,放任自己的行为,自控力弱,才会沉迷于网吧上网。经过法庭教育,小王认识到自己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增强社会责任感,与社会和谐相处。因其系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小王适用禁止令。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江阴法院少年庭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庭前对小王的个人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二是积极与小王的父亲及其户口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禁止令”的监管主要是社区义务,而小王的父亲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均表示会负起监管小王的义务,从而促使了禁止令的形成;三是庭后建立审执衔接,宣判后,法官对小王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同时,法院会把判决书向小王所住社区送一份,帮助小王更好地实施禁止令。
【链 接】
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了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并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若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