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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晚报】江阴法院首发禁止令 一少年被禁入营业性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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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5 11:25:32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小王不听家人管教,沉迷网吧而做出鸡鸣狗盗的事情。17日,江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发出“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营业性网吧。据悉,这是江阴法院首次实施相关“禁止令”。

  今年17岁的小王是泗阳县人。父母离异后,他一直随父亲生活,初中未毕业就离开了学校。父亲再婚后因与继母关系不好,愈加不愿接受家长管束。2010年初,他独自到江阴务工,很快沉迷网络游戏,经常在网吧过夜,最终因入不敷出实施盗窃。

  2010年10月至12月,他采用撬门锁、插片开锁等手段进入居民家中及餐厅,先后作案5次,共窃得人民币2580余元以及手机一部。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经过法庭教育后,小王认识到自己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增强社会责任感,与社会和谐相处。因其系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小王适用禁止令。这与现行法规要求网吧经营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不同,是依法直接对其个人行为进行限制。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江阴法院少年庭做了大量工作。庭前对小王的个人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并主动与小王的父亲及其户口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禁止令”的监管主要是社区义务,而小王的父亲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均表示会负起监管小王的义务,从而促使了禁止令的形成。庭后建立审执衔接,宣判后,法官对小王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同时,法院把判决书向小王所住社区送一份,帮助小王更好地实施禁止令。(晚报记者宋超通讯员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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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了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并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若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