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儿媳三十万买房款时约定要赡养老人,买房后老人却被拒绝入住,此举伤透了婆婆肖某的心。人财两空的肖某一怒之下将儿子和儿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当初对两人的三十万赠与。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年近七十的肖某是一位退休老干部。因老伴去世的早,儿子已经结婚,有着退休工资的肖某没什么经济负担。去年3月,儿媳小慧提出要重新买房,理由是小孩马上要上小学了,希望给其找一所好的学校,房子要买在学校附近。但夫妻俩经济不宽裕,便打起了肖某名下一套老房子的主意。
于是在妻子小慧的鼓动下,董某向母亲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虽然肖某和儿媳不和,但见儿子主动开口,考虑再三的肖某答应将房屋卖掉,并将一部分售房款赠与两人。同时,肖某要两人签订了协议,必须保证肖某对于新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履行赡养义务。但两人拿到房子后却迟迟不让老人入住,为此,肖某多次与儿媳争执,甚至还动起了手,肖某摔了一跤。见儿媳态度坚决,伤心的肖某决定撤销对两人的赠与,诉至法院。
“我婆婆是个苛刻的人,偶尔来趟我家却每次都对我看不顺眼,管这管那。只要她认为自己是对的,不论别人怎么说也没用。这样的人我没办法和她住一起。”小慧坚决地告诉法官, “婆婆的经济条件比我们优越,现也有住处,不是非得和我们一起住。我们关系不和,赡养义务我们会尽到,但无法共同居住生活。她不给钱我们也不会买房,我不同意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原告肖某对于房屋享有居住权系该案赠与所附义务。原告肖某已将赠与款项交付两被告,而两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原告入住即拒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作为赠与人的肖某有权据此撤销赠与。最后,判决撤销肖某对董某、小慧30万元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