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有效实施与司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
法律的有效实施与司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
法律的有效实施与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之后,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显得更加繁重和紧迫,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司法面临着新的更大的重任和要求。
一、司法是法律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成为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
法律的公信有赖统一的适用。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才能形成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法律的价值实现重在司法的保障。人类社会伴随着纷争产生而不断探索着纷争的解决之道,至现代司法裁判,通过司法来定纷止争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选择。司法将抽象、原则、非人格化的法律规定,适用于鲜活的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也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法律的权威有赖于司法权威的确立,而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司法为基础。
二、上海法院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探索与实践
上海法院以科学定位三级法院功能为基础,以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为核心,以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为主线,在充分发挥司法在法律实施中的主体、主导和主渠道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
优化职权配置,探索功能定位,确保法律实施的机制更科学。以民商事、涉外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探索区域三级法院功能的科学定位,即让基层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成为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与区域适法统一的主体。
创新审判管理,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确保法律实施的结果更公正。全面建成诉调对接中心,畅通诉讼渠道,依法保护诉权。形成“三位一体”、“四管联动”的审判管理格局,不断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推行改判发回异议反馈机制,促进审判质量效率有序提升。切实贯彻立审执兼顾原则,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程度保障有理有据当事人的胜诉及其权益兑现。
强化适法统一,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确保法律实施的内容更精准。制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着力构建和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程序与实体规范体系。健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发现、沟通协调、研判分析、整改跟踪机制。对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三合一”审判模式,指定管辖;对金融等案件集中受理、集约审理。
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民主,确保法律实施的过程更透明。制定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35条实施意见。坚持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化、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裁判文书上网常规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打造看得见、能感受的司法公正。推行法院公众开放日制度,全面开通法院微博等,打造可参与、可监督的司法公正。
注重人才培养,完善考核激励,确保法律实施的能力更胜任。制定实施上海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对一线法官、初任法官等分层次加强培训。建立法官业绩档案综合管理系统,构筑科学有效的业绩考评体系。
加强廉政工作,推进全面全程监督,确保法律实施的队伍更可靠。以制度为基础,细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等规范性文件。以技术为保障,实现廉政建设与工作业绩的并轨考核和全面全程监控管理。在全国率先推出审判、执行岗位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
三、充分发挥司法功能,进一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彰显司法职能,进一步增强司法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推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定纷止争、规制权力、教化引导和推动立法完善等职能作用,善于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纷争、维护权益,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优化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着力转变工作重心,进一步完善司法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基层法院要发挥好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高级法院则要发挥区域司法权威效应,实现在工作重点上从办案、指导并重向指导为主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办案、监督并重向监督纠错为主转变;在办案思路上,从个案公正向注重个案公正与类案适法统一并重转变;在办案效果和价值取向上,从重裁判向裁判、息诉并重转变。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司法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作用。要完善法院内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实现从条文规则的细化明确向适法不统一问题发现、研判与处置机制的健全完善深化,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制约向审判组织间法律适用的统一协调深化,从区域内的适法统一向区域间的适法统一推进深化。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律适用统一的平台。
坚持司法公正,进一步增强司法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领域,以公开促公正;继续完善审判管理,以管理促公正;全面提升法官的“三个素养、五个能力”,以素质促公正;继续强化司法廉洁预警、防范、监控机制建设,以廉洁促公正;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
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玉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全社会对法治期盼的注意力和关切点,必然从立法转向法律实施。如何实现从静态的法条规定到动态的法律实施,是建成法治国家最关键的一步。司法作为法律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必然伴随着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社会期许的不断增强,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挑战一:从司法资源来看,司法需求增长与司法投入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近四年来,全国法院受案数年均增速超过6.6%。但是,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保障的力度与案件的增长并不匹配,办案法官未得到相应增补,甚至个别地方的法官还在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在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民群众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的需求将会增多。加之民诉法修改、诉讼费收费降低、诉讼门槛降低,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因此,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挑战二:从司法环境来看,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与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公平包括司法公正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一方面,人们将司法的功能理想化,将想象中的司法完美化,对司法所肩负的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愈来愈高。另一方面,“仇官、仇富、仇警”等不正常社会心理却愈演愈烈,对任何不公的社会现象包括司法个案差错等,都会引来社会舆论的一边倒。法律体系形成后,人们对推行法治、维护社会公平的愿望更加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会继续提升,而短期内社会心态失衡问题不大可能有效解决。因此,对司法期盼的完美化与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无情践踏的矛盾心理仍将继续存在,对司法“应然”的追求和对司法“实然”的漠视将形成强烈的反差。 挑战三:从司法方式来看,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更加突出。伴随着法律的完备,其复杂程度相伴而生,对法律实施的专业化要求和执法技术的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式化必将进一步强化。但我国现实的国情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都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注重社会矛盾化解,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将更加强烈,司法的专业化道路将成为总体趋势。因此,如何将司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追求有机统一,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与实现和谐稳定的“治理目标”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将无疑是人民法院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挑战四:从司法观念来看,维护法律公正与实现实质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与平衡个案差异的矛盾更加突出。现代法治的核心内涵,即是规则之治,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分配正义。依据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得出的结论,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与实质本身存在差异。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追求实质公正,成为理所当然的思维定式。法律体系形成以后,规则调整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在,程序正当、证据合法等必将成为主流,规则之治的辐射效应与传统法律文化缺陷之间的冲突将更加显现。同时,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执法标准的统一,既是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被执行的需要,也是判断执法公正最直观的依据。然而,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国情十分复杂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条件下发生的案件,用完全一样的尺度来裁量,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因此,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兼顾不同地区的个案差异,将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长期课题。 挑战五:从权责配置来看,法律实施主体的多元与执法责任单一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律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单就纠纷解决机制来讲,除了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外,还有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形式。成熟的法律实施体系,应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互相协调配合,对纠纷解决形成梯次布局。然而,我国在对法律实施主体多元的制度设计上,仅强调了司法裁判对行政执法、仲裁、民间调解等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司法裁判成为其他纠纷解决主体的单向集中的“兜底”。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现行体制并未改变,缺少司法裁判向其他法律实施主体分流纠纷的法律机制,单向集中的格局并未被打破,司法对法律实施肩负的责任仍将过度集中。 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审判实际,着力构建法律实施体系,推动“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 第一,完善法律实施的人才保障体系。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及时补充高素质法律人才,强化教育培训,强化队伍保障,提升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第二,完善法律实施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法律实施离不开相应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要依靠信息化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将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有机结合,构建实用便捷的质效评估体系,有效服务司法决策。第三,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支撑体系。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形成与党政工作的良性互动;要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把社会的关切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要引导和规范舆论监督,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第四,构建开放式的法律实施体系。要改变过度依赖国家强制的封闭式司法模式,转变为多元化的开放式法律实施体系。要支持各类仲裁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完善“大调解”体系,构建司法工作的大格局,更多依靠社会力量化解涉诉信访和执行难,有效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第五,完善标准统一的法律适用体系。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要推动立法完善,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审判指导,加强案例指导。
新时期我国人民法院的两大重任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周叶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法可依”的问题,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一、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毫无疑问,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对法律基本知识,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都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和了解。然而我认为,最核心和最关键的还在于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其中最突出和最集中的是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以及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中国特色”、为什么会有“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有着怎样的具体表现等等。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曾进行过极为深刻的概括: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这里的“中国特色”可以从两个层次来把握。第一个层次是历史传统的层次。中国传统法文化虽然历经西方法律思想的冲击,但仍然是中国构建法律体系的文化基础,诸如突出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强调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注重团体主义、重视法的伦理因素等等,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第二个层次是现实的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于中国现实,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法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源于并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既肯定和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经验,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要求。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何会有“中国特色”?这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第一,作为价值的法治与作为实现法治价值的法治途径和形式存在不同。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然而,将人类对法治的普遍性认识与本国建设法治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从而立足本国国情,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世界各国建设和发展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第二,任何法律体系都不是立法者们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能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而必须以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以中国国情和实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问题为目标,全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要求,系统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各项制度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根本特征。具体说来: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托,这是它的本质特色。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这是它的国情特色。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这是它的时代特色。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又传承了中华法制文化的优秀传统,这是它的文化特色。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这是它的结构特色。
二、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前提,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已成立的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民法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时期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具备全面贯彻落实这一法律体系的能力,又要具备应有的权威。如果说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话,那么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能力,切实提高司法权威,则是确保新时期人民法院有效履行其职能的关键。为此,就必须从观念更新、体制完善和队伍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建设。
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地位是由宪法赋予的。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性质即国家审判机关,其基本权力即审判权。继续充当好传统的审判机关角色是法院改革应该坚持的第一要义。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性质不容否认与变动。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基于分工而分饰不同角色,并构成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承担着出台规则、协调管理以及裁决纠纷等职能。立法机关乃规则的创制者,行政机关即利益的协调管理者,司法机关则是纠纷的裁决者。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其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固有内容。明确法院作为社会治理者的角色与责任,当成为新时期法院改革的应有之义。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01/node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