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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大会发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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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1 09:21:29 打印 字号: | |

法律体系形成背景下能动司法的新作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公丕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经过近年来的热烈讨论与深入实践,坚持能动司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普遍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化能动司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一、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政治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政治品格,确保能动司法的正确方向。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在我国宪政制度框架下推进。在我国,法律的形成过程,是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人民法院必须自觉主动地把司法工作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切实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强化司法的政策考量。不能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割裂、对立,而要有机结合。充分考虑纠纷形成的背景因素,在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正确解读党的政策的精神,慎重把握裁判尺度,确保法律的适用与党的政策相协调、相一致。

  二、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群众关切。重视运用利益平衡的司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在确定各方过错大小、各自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合理进行利益平衡。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实现“共赢”。无法实现“共赢”时,要理清各方利益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序,在确保优位利益实现的同时,努力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到最小。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形成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工作态势。要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扩大参审案件范围,保障参审权利实现。要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构建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司法协理员帮助法院收集民意,化解矛盾纠纷。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建立符合法院实际、具有法院特色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晋升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法院干警群众观念的教育和群众工作本领的培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能手现身说法,使法院干警学会与群众打交道,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

  三、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法治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把握和贯彻司法审判活动的法治要求,切实保证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要严格依法司法。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着力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严防无故超审限;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及时分析、反馈、整改案件质评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评内容,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考评失真失实。规范司法行为,细化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操作规程,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要维护司法权威。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担起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

  四、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职能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司法职能。

  要加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和谐共建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以及法院与行政机关定期交流例会制度,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抓好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个案审理彰显正确的价值导向。完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通过推进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五、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优良传统。要坚持实质正义的优先性。在遵守程序法规定、确保不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调查走访,深入查找案件真实情况,努力使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要抓好民意的司法运用。在个案审判中,根据具体情况到案发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努力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对于案件处理的各方意见要认真汇总梳理,从社会主流价值观、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和法律正义观等方面,分析这些意见对裁判息诉的价值以及是否可以吸纳。要加强调解工作。把诉讼调解的要求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覆盖到各种案件类型,落实到各个审判责任主体。充分调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积极性,力争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加强诉调对接工作,通过“托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要注重司法的简约便民。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当事人诉讼实行柜台式、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

创新能动司法新途径是新时期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选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机遇,给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院公正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夯实了法制根基,执法办案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和发展机遇。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中国政治体制和党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依法治国方略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实施,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为法院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后盾、坚实的法律基础、良好的政治氛围和有利的执法环境。

  2.党委统领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大格局已经形成。为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协调各方,化解社会矛盾,这种大环境,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全党都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从我们广西来看,近年来,广西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仅去年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包括法院工作在内的政法工作就有五次以上,自治区党委召开政法方面的会议也有五次以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多次就法律实施情况听取汇报、开展调研和专项检查。

  3.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人民法院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全力推进法治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寄予极大的期望、对公正廉洁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工作承担着党和国家推进法治的重任,执法办案承载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关注就是支持,期望就是信赖。

  4.人民法院基础建设和司法保障得到历史性改观。各级党委、政府对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日益重视,支持和投入不断加大,基本满足人民法院办案和建设的需要。

  能动司法是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特别是江苏法院能动司法探索实践基础上总结提出的。人民法院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主动服务党的事业发展,能动司法的理念立足于国情、立足于法院职能、立足于党的领导这个前提,非常正确。我们在贯彻这个思想理念中,立足广西实际,广西是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又是欠发达地区,中央对广西提出“四个模范区”的要求,广西党委、政府提出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目标。我们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积极作为:

  1.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是能动司法的前提,没有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执法办案服务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广泛开展“五项竞赛”、评比“五个一百”、举办法官周末讲坛等,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

  2.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创新执法办案新机制。

  ——广西各级法院围绕北部湾开发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发挥广西桥头堡作用,主动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企业化解法律风险;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党政各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解决历史遗留难题,未结执行案件一年比一年少;

  ——学习兄弟法院经验,在执行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矛盾化解工作,与十八个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建立联动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沟通衔接与联动配合,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把大量纠纷解决在初始状态、解决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

  ——我们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调解作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首选结案方式,开展调解年活动,大力推进高质量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带来了二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全面下降的执法办案良性发展局面。

  3.关注民生,积极为民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民生案件优先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建设便民诉讼服务中心,为来访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根据自治区内山高路遥、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具体情况,大力推行远程立案、预约办案、巡回审判,普遍应用远程电子签章,减少群众诉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为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帮助,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由于贯彻能动司法的执法办案理念,效果非常好,广西法院的工作得到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获代表的赞成率连续三年创历史新高。总结这几年能动司法的探索和创新执法办案新机制的经验,对于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实施,实现高质量执法办案,有着现实和紧迫的意义。只有不断创新执法办案能动司法新途径,不断提高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新水平,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提升法律体系

的品质、维护法制权威中的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何勤华

 

  今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个法律体系由经历4次修改的“82宪法”、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实际,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人民法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后所面临着哪些任务呢?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新起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也体现了30多年来司法机关的全力支持,凝聚着法院干警的智慧和贡献。之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无具体法律可依、纠纷却要人民法院解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通过创制具体应用规范,解决个案,以及总结经验,形成司法判决,弥补法律漏洞,给予了立法机关以支持。在法律有矛盾、不明确等情形下,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化解法律矛盾,消除法律模糊,促成法律的体系化。这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的过去,人民法院的这种功能和功劳,是很明显的。

  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推动法治建设,仍是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在这个新形势下,有必要探讨人民法院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任务。

  二、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品质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品质需要提升。过去30多年,由于立法任务重、时间紧、步伐快,并且要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早期改革模式相适应,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早期,立法贯彻了“有法比没法好”、“快比慢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成熟、法学理论的不发达,这就导致我国既有法律存在诸多缺陷,比如,立法语言不精确,法律条文模糊,法律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宣示性条款多,规范性条款少,有些不该入法的道德规范入了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范的冲突多。

  提升法律体系的品质,主要是立法的事情,要靠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来解决,但人民法院在其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立法语言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立法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在18、19世纪理性主义高扬的启蒙时代,孟德斯鸠、卢梭等曾一度认为成文法体系可以做到完美无缺,立法者能够预见未来,事先规范所有的事项,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嘴巴,司法者适用法律,就如运行自动售货机一样,手头的案件扔进去,结果就会自动出来。法国大革命的领袖罗伯斯比尔甚至认为成文法律是唯一的,“所谓‘法院的判例’(jurisprudence des tribunaux)之用语,必须从法语中抹掉”。拿破仑还曾明确禁止法官解释法律。然而,这种概念法学和机械法学,被认为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理想,早已被现代法学所摒弃。现代法学认为,法院有权也有义务通过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使个案得以公正解决,使法律矛盾和规范冲突得以消除,使法律漏洞得以补充,使法律规范得以具体化和体系化。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人民法院的这种职责仍应强调,而不应过度弱化。

  人民法院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品质的路径:第一,坚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仅能起到明确法律规范、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而且对立法具有支持作用,因为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可以被立法机关所确认,上升为法律。第二,确立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判决”的法治原则,对于确保法制的统一,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在立法建议和协助立法机关的立法调研上发挥作用。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是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关键还在于法律得到有效落实。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核心要素。只有这样,法律才具有权威,法治才能达成。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现状之一就是权威性不够。必须深刻认识到,依法审判,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是人民法院最大的政治,不能为一时之便,纯粹为法外的目标,弯曲法律,抛开法律,依政策、道德甚至某个经济上的理由来审判,这将冲击法律的权威,逾越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必须抵制法外的一切干扰,依法独立审判,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才能实现法律至上。

  人民法院应通过公正司法以维护法制的权威。第一,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尤其是队伍的忠诚度建设,使广大法官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宪法法律。第二,重视程序正义。第三,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西方法治传统中的“司法独立”是从权力制约、三权分立角度讲的,涉及国体、政体,而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则集中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只讲司法权,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国当代政治语境下的司法独立。新形势下,如果我们能坚持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就一定会大大提高,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形象也会大大改善。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01/node_4.htm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