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张女士经陈某介绍与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时间自同年10月15日起,为期24个月。此后,张女士以宋某推迟履行合同及不退还租金为由将其告至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宋某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合计人民币5万2千元。然而法官经多次调查后,发现事情远不止表面看来如此简单。
到底是租赁 还是放贷?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宋某在法庭现场的答辩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宋某称自己与张女士根本不存在租赁关系,而所谓“租赁”只是掩盖其向中介人陈某借款的表面形式。宋某在庭审时称,自己于2010年初向陈某借款2万元,其后每个月都定时支付利息,同年9月,陈某要求其签订一份承租方不明的“租赁”合同,说是为该笔款项“正名”,只是一个形式,宋某当场便同意了,并写下了一张额度为5万2千元的收条。同年11月,宋某向陈某支付1万元后便因资金不济停止了还款。而原告张女士却一口咬定租赁合同为真实可信的,坚持要求宋某退还租金及押金。
说辞不一 谁在说谎?
第二次开庭时,法官要求原告张女士详细形容案件租赁情况,张女士称由于公司业务拓展,她需要在无锡租房,继而通过陈某介绍联系到宋某。2010年9月,双方见面商定租金及押金数额,第二天便至陈某于市中心办公地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当场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5万2千元。被告宋某对此完全不认可,仍然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张女士,从始至终只与陈某有接触。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决定再次找来张女士与陈某核实情况,未料发觉中介人陈某竟为案件的关键人物。在与法官谈话前,陈某曾试图向外拨打电话,被法官制止,之后的谈话中,陈某的说辞与张女士所提及的租赁情况大相径庭,其表示自己虽与张女士为叔嫂关系,但并未介入宋某与张女士的租赁事宜,当时只是为双方提供联系方式,而具体签约时间、地点及租金情况一概不知,自己并未在场。陈某离开法庭后,法官与张女士接连做了另一份谈话,张女士所述与上次并无二致,当法官提及其与陈某有否亲戚关系时,张女士矢口否认。
自打嘴巴 撤回诉讼
当法官将两份完全不同的谈话笔录呈现在张女士面前时,张女士哑口无言。一周后,张女士主动来院请求撤回诉讼,该案最终裁定准许撤诉。(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