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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教育培训工作 全面提高法警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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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7 10:41:02 打印 字号: | |

立足教育培训工作  全面提高法警综合素质

 

李国平  诸葛明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法院工作越来越繁重,对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抓好法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有效提高法警素质和能力的途径,而如何来开展好法警教育培训工作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司法警察  教育培训  重要性  加强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担负着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警卫法庭,执行死刑,送达诉讼文书,参与诉讼保全,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应付突发事件,保卫法院及人员安全。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他业务部门服务。其准军事化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警察不仅应具备强健的体魄,高超的技能,而且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治思想水平。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主要应该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及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全面系统的抓好司法警察的训练,以达到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司法警察成为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执法能力强的过硬队伍。

 

一、强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强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人流、物流和信息流量激增、速度加快,犯罪活动智能化、动态化趋势日益突出,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各种自然灾害,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任务艰巨。我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突显期,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对保障法院安全作用重大。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使广大司法警察真正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和考验,更好地凸显法警素质和法院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其次,在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复杂的情况下,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都集中到法院来处理,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法警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担子越来越重。如何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保障司法安全,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最高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到岗位大练兵活动,可以看出提高法警整体素质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但教育培训工作是需要循序渐进的,直至深入的过程,这对抓好法警的教育训练工作尤为重要。

 

(二)强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目前已基本形成“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即由以省高院为龙头、中级法院为依托和各基层法院为基础共同组成的教育培训体系。岗前培训、晋升培训由中院承担,专门业务知识、更新知识培训、理想信念道德教育主要由基层法院组织实施,基层法院的培训应该说最为重要。但基层法院自身由于工学矛盾突出、师资欠缺、再加上有的领导不重视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干脆不搞,或者敷衍应付。据笔者调查,近年来,部分法院在法警训练活动中存在上级下文件,基层动员、学习、讨论,最后是笔一支,书一本,一抄了事。结果大家都眉开眼笑,成绩优良。具体学到什么,书一丢,忘了。因此,强化基层司法警察教育教育培训工作,非常必要!

 

二、对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理性思考

 

由于笔者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深刻认识到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任务重,要求质量和标准高,而警力不足问题也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司法警察素质和能力需要不断提高又是需要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的。而现有的教育培训体系和网络中,培训对象、时间都具有严格的条件,大量的、日常的、与法院工作结合更加紧密的、对法院工作更具有促进作用的培训需要基层法院自己来承担。因此,需要完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强化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

 

(一)更新教育培训理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司法警察切实从思想上树立“向教育培训要素质,向素质要战斗力”的理念,明确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法院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让他们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对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法院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对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是为未来投资,是为生存而学,为发展而学。

 

(二)发挥法院主动性,实施定单化培训。我们现在的培训往往不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对参训学员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老师与学员存在认识上的差距,不知道司法警察最需要的是哪些方面的知识,缺乏调研,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要改善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新加坡公务员培训的做法。新加坡在公务员培训中,公务员所在单位的作用非常突出。一方面是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以便使职员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对本单位无法提供的相应培训需求,需要接受哪些培训以及到哪些单位接受培训较为适宜。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登录培训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哪些机构可以提供相应培训,“货比三家”后确定,实行定单化。避免了公务员因信息不对称选择不当培训机构等问题,也为培训质量提供了相应保障。这就需要一方面各培训机构做好调研,了解基层司法警察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加法院对培训机构选择上的主动性,增强培训效果。

 

(三)优化师资队伍建设,整合培训资源。首先教师队伍结构要专职和兼职相结合,而且要适当扩大兼职教师的比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一批兼职教师。培养警队中有大学文凭和五年警龄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资深警官担任专业教师,要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教学法的集中培训。各培训机构之间要加强联合,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专业教师要对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坚持做到教学和科研并重,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素质和教学水平。

 

(四)更新培训内容,紧紧围绕履职与人文素质、生活需求来确定培训内容。对司法警察来说,履职与生活是其生命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履职上,注重实务,突出操作,重视技能,关注观念,在课题选择上坚持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坚持在全面了解法院工作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以研究现实问题为主、传授实战技能知识为主和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为主,关键在传授“如何做”“怎样做”上下功夫,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体现法警业务中的特点和规律,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强化突发事件演练、谈判技巧等实战性科目的配置,以此进一步拓展司法警察的工作思路,增强工作能力。在搞好岗位业务培训,使司法警察履职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干警人文素质的提升,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养,满足生活幸福、个人发展的需要。这两个方面在司法警察的成长与生活中是互相促进的。

 

(五)合理调节培训周期,实行动态的培训时间调节模式。由于旧有的模式特别是警衔培训模式和系统内部的专题教育活动没有连贯性,时间间隔太长,造成干警知识储备严重过期。因此我们基层法院,应在确保不影响基层警力的条件下,适当延长自选培训的时间及缩短培训间隔时间,必要情况下可实行动态的培训时间调节模式。每年都要安排有针对性、分级、分类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尽量使每名人民警察每年受训不少于一次。这样才可及时更新干警的知识储备,提高工作效率。

 

(六)更新培训形式。目前,教育培训方式依旧是以面对面的讲课为主,教学过程中实践锻炼少、案例分析少、调查研究少,这种灌输式的教育培训,单调枯燥,缺乏应用性、科学性、灵活性,时间一长,参训者学习兴趣大减,不但难以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更无法提高人民警察的分析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致使教育培训质量较低,教育培训效果不够理想。要改善这种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哈佛案例教学的精髓,增加实战警务和情景演练实践课等。哈佛案例教学的精髓即对教学质量的追求,以及“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它是一种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的教学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现实的问题带到课堂,把教学的双方带到矛盾的冲突之中,把枯燥的理论章节,变成解决真实问题的公开讨论,把教师的单向教授变为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把个人的思路变为集体的智慧,把一个战略性的束之高阁的理论框架,变为解决管理现实问题的可操作的实践。教师的讲授,不在是提供问题的答案,而是告诉学员一个观察问题的视角,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力求把学员已有的理论素养、知识文化,转变成解决真实问题的能力。

 

(七)建章立制,实现司法警察职业培训制度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应当制度化、经常化。基层法院要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单位法警培训规划,有序开展;要把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硬性要求,认真加以落实;此外,还要完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充分保障司法警察受教育。

 

(八)重视身体素质提高,落实终身体育观念。要着眼于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引导司法警察树立终身体育理念。要重视培养司法警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独立锻炼身体的能力,树立终身锻炼身体的意识、态度、习惯。注意为他们提供有意义的运动消遣手段与方式,满足他们运动、精神娱乐等方面的追求,使体育锻炼成为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生活中的自然行为,为更好履职奠定良好的身体基础,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司法警察工作要想发展,必须要有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在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中,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强化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确保法院持续安全稳定、全面提高法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法警职能作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惠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