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在湖南省祁阳法院的通力协助下,成功调处一起因原材料价格暴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企业交易安全,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1年2月18日至3月24日间,宜兴市某冶炼厂先后4次向湖南某稀土公司订购氯化稀土。然而就在这短短1个多月时间里,受国际贸易等多方因素影响,生产氯化稀土的原材料——独居石价格大幅上扬,涨幅近3倍。价格差异如此之大,稀土公司如果继续履约将面临巨额亏损。在双方就价格重新磋商无果后,稀土公司遂以冶炼厂未按期支付材料涨价的补偿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再发货。同年4月15日,冶炼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稀土公司立即履行氯化稀土120吨的交货义务,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异地扣押氯化稀土120吨。
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得知,涉案货物的价格在2个多月时间里由3万余元每吨一路攀升至目前的8万余元每吨,双方企业生产成本都急剧上升,如果不尽快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还将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而愈演愈烈。4月18日,两名承办法官直接奔赴湖南,并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前往稀土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为稳妥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又做了大量工作力促双方接受庭前调解。当晚11时,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并拿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4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稀土公司于当日交货30吨,其余70吨在5月8日前全部交清;货物价格上涨部分差价约双方各半承担;协议订立之日起至交货之日止的价格涨跌风险由买方冶炼厂负担,稀土公司逾期交货则赔偿冶炼厂经济损失200万元,并由稀土公司主要负责人自愿承担全部的连带担保责任。
20日傍晚,亲眼看着30吨货物全部发出,承办法官的心才算真正落了地。目前,调解协议已得到全部履行,冶炼厂主动撤回了起诉,两家公司重归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