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交易因为买房人不幸去世而一波三折,如今房子早已过户他人,死者家属却要求原房主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她走了,生前买的房子也成为泡影
自从2005年丈夫去世,李华就带着母亲和女儿小笛生活在一起。2009年10月,李华以49万5千余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向王民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的房子及配套的自行车车库,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截止09年11月,王民先后收到李华房款47万5千元,只等李华带着余下的2万元与自己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然而此后王民一直未收到李华的消息,直到2010年7月的一天,多次陪伴李华前来看房买房的男子徐晓刚通过中介找到王民,称妻子李华患上了恶性肿瘤,为治病已经将住房和汽车都卖了,希望能退回已付的房款用来“救命”。
因为之前见面时亲耳听见李华称徐晓刚为“老公”,两人关系亲密,王民对其夫妻关系深信不疑,满心同情地答应了徐晓刚的请求,并由徐晓刚在中介草拟的退房协议上代为签字,将47万5千元房款退给了徐晓刚,却不知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原来,徐晓刚与李华并非正式的夫妻关系,且李华不幸患上恶性肿瘤后,已于2010年6月20日去世。毫不知情的李华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原先的购房合同及收条,就找到王民要求按约定交付房屋,而此时王民的房子早已卖与他人,交涉未果后李华的家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民按约交付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
他喊冤,一切皆因当初一片好心
庭审当天,宜兴法院第十法庭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旁听的群众。由于李华的去世,才上高中的女儿小红深受打击。李华的母亲一面承受丧女之痛,一面照顾外孙女,老弱之躯不堪重负,家庭生活更是陷入困境。孤儿寡母的遭遇很快激起了在场者的同情。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表示,李华与王民订立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如今李华去世,李华的女儿及母亲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至于该房已经出售过户的事实,是由被告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原告方对此毫不知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一力承担。
面对原告的指责,被告王民感到十分委屈,向法官详细讲述了徐晓刚找到自己要求退房的整个过程。“退房时我还曾要求徐晓刚出示买房的协议原件,可他借口搬家时物品混乱一时难找,答应以后补上并写下字据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如今徐晓刚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李华的家人又将自己告上法庭,王民万分懊恼:“那时候我体谅人家的实际困难,觉得自己同意退房也是帮人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一片好心却招来了这么大的麻烦。”王民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出售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不可能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交付,且王民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循法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细节和双方观点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详细询问。法官认为,李华与王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华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民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王民误认为徐晓刚与李华系合法夫妻关系,在李华去世后与徐晓刚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且另将该房屋转卖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该行为损害了李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鉴于讼争房屋目前已无法返还,原告依法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最终支持。法院判令解除李华与王民最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由王民退还房款475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00元。
法官同时也发出提醒,房屋买卖牵涉金额较大,交易中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买卖中各方的身份证明都要严格仔细地核对,必要时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而马虎大意,最终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