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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两不找” 解除劳动关系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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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钱丽丽   发布时间:2011-06-09 10:50:14 打印 字号: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纠纷。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解除两者劳动关系。

      老宋曾与兴化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双方约定到期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虽未续签合约,但老宋仍在公司正常上班。2005年8月,老宋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无理由不到岗,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困扰。其后,公司将老宋的行为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0年1月为其至劳动部门办理了退工手续。

      由于公司方面未能及时联系老宋解决退工事宜,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兴化公司虽未向老宋支付工资,却未停止替其向劳动部门缴纳社保金。

      2010年11月,老宋向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兴化公司办理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得到仲裁部门支持。

     兴化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满,遂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8月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兴化公司未向老宋支付工资,却仍然为其缴纳社保金,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兴化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与老宋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长期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应予支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10年1月。最终,法院判决兴化公司与老宋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解除。(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来源: 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倩 钱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