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埃尔·伯纳菲-施密特 著 龙 飞 译
像许多国家一样,法国的调解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复兴,在国家主导的模式下逐步发展。法国通过的第一部关于调解的法律是1973年1月3日制定的共和国调解员的法律。20年后,法国在受害人与罪犯之间的调解领域、民事调解领域、家庭调解领域,以及金融领域,都设立了调解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培训:调解的职业化
最初,调解员培训属于调解组织的职责范畴,而最早提供调解培训的是家事调解和受害人——罪犯之间的调解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这些调解培训课程不超过30小时。今天的情况已大不相同,调解培训时间在逐渐增加,要想获得“国家家事调解文凭”或调解硕士学位,则必须要经过超过500小时的调解培训。培训时间的增长主要归因于调解职业人士的纠纷化解工作与传统的法律职业、咨询行业之间的相似性和密不可分的关系。
特别是在家事调解领域,培训成为调解职业化进程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一些主要家事调解组织决定将家事调解员的培训时间延长至30天,这也是1992年《欧洲家庭调解员培训章程》所规定的标准。这一标准适用于欧洲调解论坛各个成员国家(包括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和德国),各种家庭调解培训组织都主动遵守这一标准。在这种调解职业化的驱动下,法国于2003年设置了国家家事调解文凭。
调解员培训课程时间的变化导致了调解员资质认证方式的深刻变革。原来由一些大的调解机构或私人协会的调解组织直接提供培训课程,现在则由一些大学或社会工作者学校加入调解员培训工作。随着调解员资质认证培训时间的逐渐增加,原先调解专业课程培训时间也随之增加的趋势越来越普遍,原先颁发给培训学员的简单调解证书也变成调解专业证书或大学专业文凭证书。这也同样适用于社区调解领域,该领域设立了“调解员职业培训文凭”,这实际上是由“教育和就业部”承认并颁发的全国性专业文凭。
时间和课程内容
支持调解职业化的人对调解有自己的看法,而反对调解职业化的人只是希望维持社区调解员的自愿参与性,两者的根本不同之处体现在调解培训课程的时间和内容等方面。开始时,调解培训课程只有30小时,内容集中在统一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宣传调解的好处、排除调解发展的障碍等方面。
虽然最初的课程基本上是关于家庭纠纷调解、受害者与罪犯之间的调解等领域的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方案,但这些培训非常实用,主要的培训方式是角色扮演或个案分析。培训内容包括诸如主持商讨、倾听艺术、复述能力、或者通过公平谈判寻求解决方案。培训是跨学科的,融合心理学(情感管理等)、法律(法律研究、法律介绍)和社会学(战略性和系统性分析)等方法。举例来说,家事调解的专业文凭需要经过560小时的培训,包括490小时的理论培训和70小时的实践经验培训。理论培训包括一个315小时的调解技巧培训过程,两个63小时的心理、法律模块训练和35小时社会学模块训练,还有14个小时的报告写作方法模块训练。而社区调解的培训重点是调解机构工作制度以及调解方式等,几乎不讨论冲突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一些调解组织和大学的推动下,各种调解课程正在逐步建立,这些都有力地促成了调解员身份的统一。但受到此类培训的调解人员仍然是少数,大多数培训仍然是按照2004年国家家事调解文凭证书的专业性培训进行,这使得建立一个共同的调解员身份比建立其他冲突管理的职业人员更为困难。事实上,专业化是调解组织一直希望保持的,它们通过批准培训课程、严格调解员资质认证程序、提供专业培训、保持领域的专业性,以保持和展现调解员的职业身份。
调解员的执业标准和资质认证
如果培训制度有助于建立调解员的职业身份,那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更能把各种调解工作的核心问题统一起来。在调解培训领域,家事调解组织、受害人与罪犯之间调解组织带头制定了规范这一新职业的行为准则。实际上,有关考察表明,这些行为准则体现了这一职业的本质特征,确立了调解员的特点和义务(无决策权、公正性、保密性)以及程序和结果方面的特点(自愿参与、充分知情下的同意)。正如培训一样,调解员的这些行为准则成为了调解机构规范和管理这个新兴调解职业的基本工具。
国家调解中心等全国性机构和调解员网络努力试图推动建立普遍适用的调解行为准则,目前仍在推动之中。政府在这个领域中也一直持积极态度。
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法国的调解员组织机构对调解的资质认证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并不一致,但他们更愿意承认大学或大型调解组织颁发的调解文凭。这种现象在法国并不奇怪,因为这与其他职业的情况是一样的,这也说明了家事调解机构对政府进行游说,要求为调解建立一种等同于其他冲突管理职业的大学文凭。根据这一要求,要当家事调解员的标准是十分精确的,即拿到国家颁发的家事调解文凭。要参加这种培训,学生们必须参加两年社会实践工作或获得法律、心理学或社会学等方面的本科或硕士学位。
在其他调解领域,一些法规规定了成为一个司法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前提。例如1996年7月22日法令规定,从事民事案件调解的调解员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应该获得了相关领域或案件类型的调解培训资质,并应提供证据证明参加过相关方面的培训或者具有相关的经验。2001年6月29日法令规定了受害人与罪犯之间纠纷调解员的条件,明确调解员在做调解员期间不得从事律师活动,调解员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确保调解员能独立、公正地胜任工作。
调解不仅是一种新的解决纠纷领域,而且还是一个围绕培训和资质认证方面进行争夺的新市场。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关于培训和资质的辩论如此白热化。
这种争论的第一个难题就出现在律师和调解员之间来如何管理新兴的调解市场。律师团体一直反对将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对待,认为调解只是律师职业工作的一项附属性内容。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调解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矛盾。争论的第三个问题是,不同领域的调解职业人士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调解员团体之间对于什么是合格的调解员、调解员干预纠纷的合理尺度等问题的认识大不相同。
关于调解员的资格认证问题,目前各个调解员团体都有自己认证的调解员名册,从而导致了认证的多样性。前文已经提到了这些团体,例如家事调解领域里的“全国家事调解联合会”、“全国家事调解协会”等大型专业家事调解组织,刑事调解领域中的“全国被害人救助和调解学会”,商事调解领域中的“商事调解员网络”,邻里纠纷调解领域中的“全国法律和调解网络”以及主要以律师、公证员和审计师为成员的“调解中心联合会”等。此外,还有一些影响力较小的调解员组织,如全国调解中心、全国调解员协会、调解员网络、全国调解工会等组织。这些组织也都有自己的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
未来的趋势
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调解培训或认证程序的制度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展望未来,我们可以断定各个领域的调解培训课程将继续加长培训时间,而且随着大型培训组织如社会工作者协会、大学等越来越多的加入,调解培训市场也会发生变化,那些由调解先驱们所建立的私人培训组织的作用将逐步弱化。
在未来的若干年里,法国的调解职业化建设将会继续向前发展,逐步建立法国式的长期培训课程和职业文凭制度(与国家的家事调解文凭一样),并逐步被大学所设立的调解硕士所取代。由于法国没有美国式的全国冲突解决协会这样的统一管理机构,所以还不太可能建立全国统一的调解员资质认证体系。不过,一旦建立了统一的调解教育培训、资质认证程序,那么在法国对调解员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可以实现的。
(原文作者皮埃尔·伯纳菲-施密特是法国学者和调解员,在法国调解研究集团和法国里昂第二大学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工作。本版刊登略有删节。)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10/content_284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