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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官倾心释法 化解两位年逾八旬老人20多年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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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浩明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06-21 08:37:52 打印 字号: | |

 

    一位是82岁的申请执行人,没有文化,没有收入,靠政府的救济度日;一位是85岁的被执行人,曾是人民教师,月退休工资上万元。两人身份地位悬殊,看似不会有任何交集,然而24年前,这两人曾是一对结发夫妻。24年后,前妻竟手持一张离婚时由当时江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要求其前夫支付2010年的生活费360元。月收入上万元的前夫究竟为什么要拖欠一年360元的生活费?两位老人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恩怨?故事还得从上世纪说起。

结婚8年矛盾不断  分居25年最终离婚  

    申请执行人李梅祖籍扬州,尽管已经82岁高龄,外表依然文静清秀,年轻时定是典型的扬州美女。被执行人高博是江阴本地人,谈吐间透着一股文人的气息,当了40年人民教师,如今赋闲在家。195410月,25岁的李梅和28岁的高博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先后生育了一儿一女,高博负责教书养家,李梅负责相夫教子,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五十年代的教师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工资待遇并不高,全家仅靠高博一人挣钱,生活过得比较清贫,好强的李梅不甘心在家当一名家庭主妇,女儿出生后不久,她就到外面工作。而婚后高博还被调往天津某中学教书,夫妻分居两地,家庭的重担就落到妻子李梅身上,夫妻俩常为家庭经济开支和生活琐事等问题引起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日趋冷淡。 

    1960年,高博从天津调回江阴工作,原本以为夫妻重聚后,两人感情会转好,但是却发现双方性格越发不合,矛盾也不断升级。自1962年起,由于双方经济已经基本独立,两人开始分吃分住。分居期间,李梅曾到居委会提出离婚,但是高博认为,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前程和婚嫁,等到儿子娶了媳妇,女儿顺利嫁人后,才同意离婚。“文革”期间,高博被下放,李梅离婚的态度更加坚决,不愿照顾尚未成年的儿女和高博的老母亲,这让高博越发心寒。在高博看来,“夫妻本是连理枝,应该相互尊重”,而高博眼中的妻子却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时,高博为了儿女依然没同意离婚。直到19874月,两个孩子各自成家,俩人分居整整25年后,才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自19875月起,高博每月贴补李梅生活费30元,直到其百年。 

前夫再婚心存不满  上门闹事恩怨加深

    离婚后,61岁的高博与教书时相识的好友张玲再婚。张玲是北京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也曾是一位优秀的人民教师,俩人志趣相同,情投意合。张玲为了高博搬到了江阴生活,李梅得知高博再婚后,就心存不满,认为是张玲破坏了自己的婚姻,总是借机找高博和张玲的麻烦。李梅在街上遇见张玲,就会当街谩骂,甚至有一次暗中跟踪张玲,趁其上公共厕所的机会打张玲耳光,后来事情还闹到了派出所。在高博眼里,前妻李梅目光短浅,素质低下,简直就是一个泼妇,而再婚妻子张玲有修养,文化素质高,对自己体贴入微,是个难得的贤妻,对比之下,高博对前妻越发讨厌,对再婚妻子就更加疼爱。 

    让高博忍无可忍的是,离婚后,李梅不但自己上门去高博家中闹事,甚至还挑拨父子间的关系,唆使儿子一起上门闹事。由于高博和再婚妻子都是文化人,即使李梅上门闹事,高博也是听之任之,最多顶撞几句,每次都是靠周围邻居劝解才平息。在高博印象中,自己的衣服曾经被李梅扯破过,自己珍爱的钢笔被她摔坏过,甚至家中一张具有纪念价值的老桌子也被李梅和儿子一起抢走过。那张桌子是高家祖上留下的,曾记录下高博和母亲,还有兄弟姐妹在一起团聚的欢乐时光,这让高博心痛不已,对李梅的怨恨更加深。 

为训诫前妻拒付款  法官调解化解恩怨

     2010年,高博的再婚妻子张玲因病去世,回想起过去李梅的所作所为,对张玲的种种侵犯,以及李梅过去长期对自己的欺凌和诬陷,高博彻底爆发了,他决定用拒付生活补助费的方式,对前妻进行训诫,通过正常的法律教育李梅,希望法律能触动李梅的灵魂。于是,201012月,高博没有按约支付360元生活费,20113月,李梅果然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发现该案的案值虽然不大,但是两位老人的积怨很深。通过上门走访调查,承办法官发现,李梅离婚后的生活过得很不好,她不仅因年龄大失去了工作,由于当初没交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而她的两个孩子,儿子因久病缠身被工厂内退,在家休养;女儿因离婚受到打击,精神上出现问题,也需要人照料,因此,一双儿女都没法接济年迈的李梅。李梅只能居住在房管局提供的廉租房内,每个月拿着政府的380元的经济救助度日。她基本上每天都只吃素菜,过年过节才给自己添点荤菜。尽管老人的生活比较艰苦,但是她的身体却很硬朗,她常说自己最幸运的事情,就是没生过什么大病,如果自己生病,李梅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没有采取发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到庭的常规处理方式,而是亲自上门找高博做工作,但先后四次上门均未找到高博。无奈之下经多方调查,了解到高博系市内某中学离休教师,每月离休工资逾万元,遂依法冻结了高博的银行存款。几天后,高博寻至法院找到了承办法官,才向法官道出了拒付生活费的原因。为防止老人情绪过于激动发生意外,承办人一方面耐心听取高博的诉说,一方面适时的对高博进行开导。 

    通过分别对两位老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协调,双方最终同意进行和解,李梅象征性地赔偿桌子费100元,高博实际支付2010年的生活费260元,并承诺今后将按期于每年12月份支付李梅生活费360元,直至其百年。在调解结束之后,高博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不好意思给你们添麻烦了。结案后,承办法官个人捐助了李梅100元钱,拿着260元执行款和100元法官的捐助,李梅更是激动地老泪纵横。就这样,一对耄耋老人之间跨越24年的矛盾终于得以化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后记】  

    案件虽然已经圆满了结,但是留给我们的疑问是:24年前,离婚协议上写明高博需补贴李梅每月生活费30元,24年后,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李梅能否向法院申请提高生活补助费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法律对离婚后经济帮助的规定,因此,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双方离婚后,已经分别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再需要履行扶助义务,因此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不同,它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可以视为一种财产赠与,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李梅并没有权利要求增加补助费,她的晚年生活问题只能通过其社会保障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刘浩明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