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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签订用工合同 上班途中受伤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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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11-06-21 08:52:40 打印 字号: | |

 

冒用妹妹的身份进入单位工作,女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该女子将工作单位告上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2010年初,四十岁的陈晓梅从家乡来锡打工,无意中看到了某广场招聘清洁员的信息。由于担心自己的年龄会对应聘工作造成阻碍,她便利用小自己3岁的妹妹陈晓霞身份信息进行了入职面试,继而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不料,同年5月,陈晓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左腿,造成十级伤残。此后,陈晓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但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确,其遂向法院提上诉状,要求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庭审时,单位负责人对陈晓梅的身份表示怀疑,认为不排除陈晓梅出事后借用陈晓霞的名义来向单位要求赔偿的可能性,且曾经为陈晓梅开出工资证明的王经理已离职。由于该案案情较为特殊,陈晓梅冒用他人信息与单位达成用工合同一事本身也有过错,案件承办法官在维护原、被告利益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用工单位赔偿陈晓梅人民币2500元,双方此后就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再无任何纠葛。(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倩 佘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