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醉驾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贯龙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案系醉驾入罪以来无锡宣判的首例危险驾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周贯龙与工友在一大排档吃晚饭时饮了三两左右白酒和二瓶啤酒。20时许,周贯龙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摩托车以四冲程汽油发动机为动力,排量大于50ML),与李艳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贯龙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01毫克/毫升血液。经事故认定,周贯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贯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大部分履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