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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不赔诉讼费 条款被依法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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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冯卫红  发布时间:2011-06-27 18:39:56 打印 字号: | |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而拒绝理赔诉讼费用。然而该笔费用究竟能否获得赔偿?无锡南长法院的判决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明达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2010年6月25日杨鸣驾驶该辆货车行驶至南京浦口区宁六公路段时追尾撞上一辆小轿车,使其方向失控撞上对面驶来的一辆车造成三车全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鸣负事故全部责任南京浦口法院判决杨鸣、明达公司赔偿两车主共计25万余;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杨鸣明达公司共同负担。明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费用遭拒。

诉讼中,明达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该笔诉讼费不承担理赔责任。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明达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 01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投保人同意,并且提供者尽到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就有效。然而本案中,明达公司提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予以说明,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且有权要求业务人员就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与解释。(本文人物系化名)

 

                     

来源: 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陆芳芳 冯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