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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日货车肇事致人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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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8 13:01:55 打印 字号: | |

【庭审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投保当日货车肇事致人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点击观看视频)

【开庭时间】2011年6月21日9:00

【庭审地点】第七法庭

【主审法官】陈青

【书记员】吴晓清

 
 
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简介】

     陈青,男,1965年8月生,1983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崇安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陈青同志作为庭理的老同志,不怕苦与累,认真专研业务,通过办理各类案件,不断提高办案业务水平。2010年审结各类案件285件,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强化审判功效,维护社会稳定,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调解工作,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避免在审理环节因为工作不细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自己在办案中能多为当事人着想,在财产保全方面做到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8日,原告将苏B8005郝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2010年8月18日17时08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责。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以“保单生效日期是8月19日0时起,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72517.5元赔偿金。(点击观看视频)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