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起诉现股东要求归还公司欠款,现股东认为系前股东恶意诉讼,前股东退出公司后是否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现股东?经审理,锡山法院民二庭驳回了前股东张某以公司名义对现股东唐某的起诉。
经营难为继 两股东协议分手
2008年3月,张某和唐某合资成立了一家服饰公司,各占股份5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两股东直接经营管理公司业务。2010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张某和唐某对账后,双方于同年2月9日达成协议约定:张某退出服饰公司,唐某自愿接受张某的退出,并承担张某在服饰公司的债权债务,张某赔偿唐某97万元,并将法人由张某变更为唐某,两股东正式协议分手。
协议有争议 两股东法庭上见
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张某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所做数据存在大量错误,并从账目中发现唐某向公司借款390345元。据此,张某认为唐某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双方随之发生争议,张某遂以公司名义将唐某诉至法院。唐某收到法院通知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再是公司股东,也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无权凭其控制的公章对唐某提起诉讼,而且双方协议分手后,唐某履行了协议中负担公司债权债务的义务。双方对协议内容如何理解各执一词。
明辨断是非 法院裁驳回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失去股东资格,能否代表公司对唐某提出诉讼。经审查案件证据,并听取两股东的辩论意见后,法官认为:张某与唐某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根据协议,张某退出公司已经丧失了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张某未经唐某授权,以公司名义向其唯一股东提起诉讼,违反了公司意志自治原则,不能被民事代理规则所允许,诉讼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驳回。该案经上诉后,中院二审支持了本院的驳回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