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茅亚荪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茅亚荪利用其时任的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分别在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竞买相关国有地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上述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先后2次收受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茅亚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