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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退休工资官司打了七年 法官巧妙执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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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彦丽 刘德龙  发布时间:2011-07-14 12:33:32 打印 字号: | |

因为单位擅自将自己的内退工资变成了每月22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下岗女工张莲把单位告上法院,从此开始了一场长达七年的维权之路。一审、二审、终审,七年后,省高院最终维持了北塘法院的一审判决。近日,北塘法院执结了这桩打了七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0年12月,无锡市甲公司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开始对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分流。那时,张莲是甲公司的工会干事,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整整26个年头。面对公司的改制,张莲选择了申请内退,2001年3月,张莲向公司提交了内退申请,从此,张莲可以不用去单位上班,每月领取474.42元的内退工资直到退休。

2003年,改制后的甲公司根据城市规划要进行搬迁,按照相关文件,甲公司决定对企业分流安置人员进行重新安排,原来签订的内退协议终止,进行再次分流。根据新的规定,张莲的身份属于享受“协保”待遇的分流人员,张莲不同意,就拒绝与甲公司签订新的协议,开始对相关部门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但是,2003年8月开始,甲公司擅自决定将莲的内退工资变成220元每月的最低生活补贴张莲很气愤,就先后8次到甲公司问缘由,找说法,但一直协商未果。

2003年9月,张莲再次到甲公司催讨工资,偶遇另外三个和她一样遭遇的同事。据张莲回忆,那天甲公司不仅不愿与职工沟通,反而派保安把四个人全部赶到大门外,在拉扯过程中还导致一位同事受伤。于是,当天下午,张莲和几位同事就一字排开坐在单位门口,手撑贴有标语的黑伞,静坐示威,引起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甲公司运货的车辆无法正常出入。甲公司就根据厂规,决定与张莲解除劳动合同。她的工资从此停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被支持,2004年3月,张莲就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以每月474.42元为标准支付自己的内退工资。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莲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对员工进行再次分流时,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张莲执行每月22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不妥。对于张莲采用错误的行为维护权利的做法,甲公司也不应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判决张莲继续享受内退工资待遇,甲公司支付张莲2003年8月至2004年2月的工资3320元。

由于判决的支付工资额少于张莲的预期额,张莲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张莲又申诉到省高院,2010年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一场官司打了七年,这时,张莲也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她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张莲和甲公司之间的矛盾相当激烈,甲公司根本不愿履行判决,而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张莲也不应该继续享受内退工资,而应该享受退休工资。怎样在双方当事人在互不让步的情况找到一个双方的共同切合点,各取所得,同时又挽回各自的“面子”呢?北塘法院的执行法找到了该案的被执行人无锡市甲公司经过多次上门耐心的劝说,被执行人终于同意按照法院的判决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并且为张莲补缴了社保、公积金等费用陪同张莲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6月21日,当事人张莲给北塘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恪尽职守,为民服务”八个大字,一场延续了七年的官司,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彦丽 刘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