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领取赔偿款,不料所托非人,对方竟将钱私吞。近日,陈小姐将好友宋某告上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宋某归还赔偿款35万元。
2010年,陈小姐的一桩案子尘埃落定,二审判决被告向其归还借款50万元。此后,由于迟迟得不到被告方回应,陈小姐便委托周松协助其向法院执行局提起请求,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订立委托书一份。
其后,周松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若被告能在三个月内还清35万元,陈小姐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眼见距约定之期已过半年,陈小姐仍未拿到还款,遂对周松产生了怀疑。
周松在庭上向法官陈述,其曾先后三次至法院代为领取执行款,并均于收款当日将执行款交付给陈小姐,但并未就此说法提供任何证据。
该案中,法官认为陈小姐与周松之间的委托关系可予以确信。《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由于周松对其未私自收取执行款的说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周松归还陈小姐35万元。(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