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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人民法院实践群众路线应当坚持“三个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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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27 15:51:1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7日)刊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文章《人民法院实践群众路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文中强调人民法院实践群众路线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必须体现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实践群众路线。

 

    司法群众路线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反映,而党的大政方针又是随着经济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同样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的变化来不断地变革和创新,达到群众认可和接受的目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政治含义在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夺取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建国初期,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契合了稳定政权、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我党政策;在当代,司法领域群众路线的重提,是国家应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各种问题的总体策略。司法与群众路线的结合,是对当代公民民主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回应,这对我们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至关重要。

  一、必须尊重司法规律

    人民法院实践群众路线,不是要到老百姓家里住上几天,直接听听群众的意见,而是要在审判工作中体现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念,做好群众工作,使我们的审判基础更加牢固。坚持群众路线首先必须尊重司法规律。虽然归根结底,群众路线是由我国的政权基础和司法国情决定,但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同时也说明了司法是有其自身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体现在:司法是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力,要求司法注重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这种规律性是不以不同的司法理念、制度安排及具体实践为转移的。也正是基于司法的自身规律,人民法院在制定、执行群众路线时,必须放置在司法规律的大前提下,应该严格遵守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等要求。

    具体来说,作为现代社会最有权威、最具有裁决能力的法院,其中立性最为突出,最为重要。可以说,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因为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司法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不能盲目的为舆情所左右,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做出符合社情民意的判决。其次,司法的群众路线必须在法定程序范围内进行。司法权的运作必须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开展,群众路线绝对不能突破法定程序,否则正义将像脱缰的野马而无法掌控。比如陪审制度的改革,陪审人员的意见如何听取、鉴别、吸收以及转化,均需符合程序的正当性、独立性、保障性的要求。

  二、必须体现在执法办案中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密切联系群众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办案的具体过程中体现。

    第一,要体现在查明案件事实中。密切联系群众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态度。北大教授朱苏力曾言:“若从司法建设的角度来看,陈燕萍法官对我最突出的启示并非其工作方法,而是法官(纠纷解决者)的个人道德、品性以及人格魅力对于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司法公信力之建设、司法功能之实现非常重要,至关重要。陈燕萍的工作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她的人格品性,道德践行。”从我国的司法国情看,“坐堂问案”式的裁判方式以及司法被动性的制度并不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再加之我国并未如英美法系构建起陪审团、强制代理等相关制度保障,法官需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带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感情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充分的、完全的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法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群众观念,没有对群众的感情,就不可能去仔细倾听群众的声音,不可能以谦虚的态度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第二,要体现在庭审中。庭审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场所,坚持程序公正,就要让人民群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用阳光透明的司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法官在庭审中衣着不整,不讲道理,接听手机,随意打断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代理人的发言等,群众怎能支持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因此,密切联系群众要从细节做起,从法官自身的庭审过程做起。

    第三,要体现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裁判文书的撰写,不是为了展示法官的才识,不是一种纯理智的推演,其主要的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为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服务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引导。因此,裁判文书就是法院传递公正、引导规则之治形成的重要载体,而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并注重说理,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的公正才能深得民心。因此,裁判文书不仅要从内容上增强规范性,在说理方法上增强说理性,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这就需要我们用经验、感觉、语言、方法等途径,慢慢的积累和提高。如果因为嫌忙,嫌繁,能简化则简化,则易引起群众的误解。

    第四,要坚持两便原则,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在全心全意的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司法工作还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人民觉得怎样便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这是人民司法奠基人董必武的教导。在过去,巡回审判以及在法庭设立问事处、接待室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在当前,便民原则的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突破,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全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民事案件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商事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任务,还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大量民间纠纷。人民法庭处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位于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当前,我们应紧密抓住“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和统一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提升人民法庭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这一法庭建设契机,在人财物上向人民法庭工作倾斜,争取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人民法庭队伍。

  三、必须坚持制度化途径

    人民法院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实践群众路线。近年来,上访、游行、围攻等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个体性诉愿以行贿、恐吓、信访等非常手段进行表达,有学者对此认为:“突破现存制度规范,在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正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透过这些超越国家既有的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程序而采取的影响司法审判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态的利益表达方式的根源,除了表达主体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理性欠缺、利益所表达的社会环境出现社会结构的断裂和权利的失衡外,还与利益表达的制度结构不健全、不均衡有重要关系,导致民意难以通过正常的制度化渠道传达。群众表达司法诉愿的制度化渠道,目前主要有信访制度、申诉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存在着严格的程序,各地的具体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群众对程序流转的不满意、不信任激发了越级上访的渴求或者为避免陷入这些程序而提前以非正常的方式影响司法审判工作。以涉诉信访工作为例,对群众涉诉上访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董必武很早就对此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这样广大范围之内与人民群众直接相接触,解决的问题又是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因此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他应当是人民法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在上世纪50年代,董必武就倡导院长接待群众来访的做法要形成固定化的制度。要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统领人民法院的申诉上访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工作奖惩制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对申诉上访工作的管理和运行。

    要反对两种形式的制度化,一种是形式化的制度化,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创新适合我国实际的群众参与方式,健全、均衡相关制度;另一种是反对非理性的制度化倾向,这就需要我们有序、适度的引导群众理性的表达、参与、监督司法,在寻求真正有效的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实现司法机关与群众的共同锻炼、共同进步,这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充分、正确的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使司法人员不断培养全局意识,提高司法能力。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7/27/content_30937.htm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