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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纷争 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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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方亮 夏凯  发布时间:2011-08-03 12:27:54 打印 字号: | |

 一方是以合约非亲笔签名为由拒绝租赁的房东,一方是擅自延长合约期限的少数民族租客,虽然离合同到期的时间还有一年多,但是双方已经就租赁问题闹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涉少数民族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息诉止争。

被告马穆萨是青海回族人,2007年到江阴谋生,向原告李宏伟租赁了两间门面房用于经营兰州拉面。2010年12月,马穆萨李宏伟父亲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问题矛盾不断,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这使李宏伟萌生了不再继续租给马穆萨的想法,正好有人打听房屋租赁,李宏伟满口答应下来,并要求马穆萨解除租赁合同,搬离房屋。但马穆萨千里迢迢来自新疆,新疆在江阴的老乡们都很“挺”他,李宏伟一到店里与马穆萨商量合同解除的事,一群人就围着李宏伟,无法商谈下去。无奈,李宏伟只能诉诸法庭,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李宏伟遂以房屋租赁合同非他本人签订为由,要求马穆萨搬离房屋,终止租赁关系,马穆萨态度坚决,要求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双方关系一度陷入僵局。诉讼过程中,马穆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但是擅自在合同上将租赁期限由“2013年”改为“2015年”,双方对抗情绪异常激烈。

承办人员认为,虽然合同的确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宏伟所签,而是其父亲所签,而且他们之间也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是从亲缘关系上及一般人的理解角度,可以视为李宏伟有口头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加之本案涉少数民族十分敏感,若处理不当,极易激起民族矛盾,因此决定着重做好法律释明和调解疏导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理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原约定的三年租赁期限履行合同,原告追认其父亲所签租赁合同有效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 任方亮 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