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小股东查阅、复制会计账簿 不属滥用股东知情权

分享到:
作者:陆芳芳 冯卫红  发布时间:2011-08-03 12:29:27 打印 字号: | |

 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给出了肯定答案。

新元公司是自然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王某享有90%的股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陈某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取得新元公司10%的股权。2010年3月,陈某向新元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要求新元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帐薄以供查阅、复制。同月,新元公司答复,称:有关查阅、复制财务帐薄的要求,目的不正当,并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公司无法满足。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元公司辩称,陈某只是小股东,没必要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且查阅、复制会计帐薄的行为有可能是高价转股服务,属滥用股东知情权。

法院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财产所有人,有权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判决新元公司10日内提供公司会计帐薄供陈某查阅、复制。(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公司法》既然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根据立法本意扩张理解,股东同样有权进行复制查阅、复制会计账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主要途径股东通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来判断自身股权价值是一个正当且合理的行为,新元公司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帐薄属滥用股东知情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陆芳芳 冯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