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7旬老人为争当业余乐队“一把手”,不顾年老体迈大打出手,被打伤的老人一怒之下把另一老人告上法庭。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洛社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朱某和孙某都是洛社某村的村民,因为对音乐有共同的爱好,退休后都参加了村里自组的“天天乐”乐队。俩老人本来志同道合,相处甚欢,但却因谁当乐队“一把手”闹翻了脸。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天天乐”乐队在村里的活动中心开展活动,作为乐队委员的朱某和孙某照例参加了活动。其时,乐队正准备更换队长,孙某便要求现任队长朱某公开乐队三年间的账目,而朱某则认为孙某的做法是“抢班夺权”,于是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动起武来,在争执过程中,朱某摔倒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朱某损伤达九级伤残。朱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孙某赔偿损失5.2万余元。
接到法院传票,孙某很不服气,认为此次“夺权”的导火索是朱某挑起的。因为镇政府每年补贴乐队1000元钱,这钱本应由现任队长朱某去领,但2010年孙某代其领取了这笔钱。孙某由于平时要开车做生意,身上不方便带太多钱,领了钱之后没有马上给朱某,而是分两次给的。朱某特意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其他队友,孙某认为这是朱某在损坏他名誉,挑拨他与其他队友的关系。从此,两个人就有了心结。
考虑到朱某和孙某系多年的队友,仅仅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纠纷,如果简单下判易激化矛盾。承办法官遂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因当事人年纪都比较大,法官以对待长辈的态度劝导,促使朱某和孙某最终解开心结,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朱某和孙某都表示仍会积极参加乐队活动,今后还要和睦相处。
法官认为,老年人组建乐队丰富了业余生活,愉悦了身心健康,乐队开展活动应以自由、兴趣为主,而不应带有功利性色彩。因为一点小事而对簿公堂,有违老人们当初参加乐队的初衷,因此,法官建议老人们在待人处事时应心平气和,与人为善,使自己拥有一个舒心祥和的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