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下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伟坤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伟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57.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吴伟坤利用担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上述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50万元,先后2次收受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被告人吴伟坤在无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某地产有限公司相关国有土地开发项目的拆迁、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为上述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2次收受相关人员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此外,被告人吴伟坤还先后3次收受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为了取得吴伟坤对该公司相关项目的关心、支持而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先后2次收受本单位下属为获得职务提拔而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高达人民币55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